●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為目標,完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非煤礦山安全監察體制
●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職工群眾舉報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近日,為嚴格履行非煤礦山安全國家監察職責,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發《關于規范非煤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為目標,完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非煤礦山安全監察體制,監督檢查地方政府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檢查指導地方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強化監管執法,推動屬地監管責任落實,督促非煤礦山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礦山區域性、系統性重大安全風險,推動非煤礦山行業安全高質量發展。
《意見》指出,礦山安全監察機構開展國家監察,主要監察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情況,包括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情況;落實國家有關法規標準情況;推動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和監管力量建設情況;推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源頭治理情況;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執法工作情況;防范化解非煤礦山重大安全風險和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隱患情況;強化對非煤礦山工程施工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情況;開展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情況等。
在監察方式和程序上,《意見》明確實行分級負責,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監察省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負責監察市縣兩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接受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委托開展的異地監察工作。
《意見》指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采取查企督政、“解剖式”監察、異地交叉互檢、明查暗訪等方式和聽取匯報、查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資料、抽查檢查非煤礦山企業、向地方反饋有關情況等方法實施監察工作。對監察發現的源頭性、根本性和共性突出問題,及時采取監察措施,下達監察指令或印發督辦函,約談有關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向地方政府提出監察意見建議;對發現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問題隱患,及時依法移交地方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處。
針對監察頻次和工作要求,《意見》指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對轄區內上一年度發生過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市縣,以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確定的和省級層面確定的非煤礦山重點市縣,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集中監察,每個市縣抽查檢查安全風險等級較高的非煤礦山不少于5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對有關地區開展專項監察,或組織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開展異地監察。
《意見》強調,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要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職工群眾舉報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接到的群眾舉報按照《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處理。要建立公開通報制度,對不落實非煤礦山安全屬地監管職責的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通報,對礦山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在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上予以公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