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貴州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省司法廳作《貴州省礦產資源條例(草案)》起草說明;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作關于《貴州省礦產資源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會議現場
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貴州礦產資源豐富,煤、磷、鋁、錳等49種礦產資源儲量居全國前10位,是貴州突出的比較優勢。2000年頒布施行的《貴州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在促進礦業發展,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我省礦產資源管理還存在礦業權設置科學性不強、開發利用水平有待提升、礦山生態修復治理有待明確等問題,已經不適應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提出的新要求。”起草說明表示,為加快構建富有貴州特色現代化產業體系,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2024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貴州省礦產資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后,省人大環資委及時會商法工委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和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認真進行了論證和審議。
“結合上位法修訂情況和省人大常委會領導領題調研及立法調研成果,為推進我省礦業高質量發展,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高效開發利用,加快構建富有貴州特色的礦產資源管理體系,為‘富礦精開’戰略深入實施提供法治保障,適時修訂條例十分必要。”省人大環資委認為。
《條例(草案)》共8章50條,重點對礦業權、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等作了規定。
健全完善礦業權制度,有序推進精準配礦。《條例(草案)》優化礦業權取得方式,規定礦業權應當通過競爭性出讓方式設立,同時,明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除外;強化礦業權出讓合同的剛性約束,對探礦權人、采礦權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開展勘查、礦山建設和開采的行為進行了規制,著力解決“圈而不探,占而不采”問題。
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條例(草案)》適應礦業權制度改革要求,將礦業權取得與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取得分離;科學實施精細開礦,明確工業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門分別負責金屬非金屬、能源礦產資源行業管理工作,制定礦產行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礦產資源開發上限和強度,避免“大礦小開”,實現優礦用好、呆礦用活、劣礦用足;加快推進精深用礦,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引導市場主體推進煤、磷、鋁、錳、氟等礦產資源精深加工,全力打造礦業產業集群。
完善礦區生態修復制度,保障礦區生態修復效果。《條例(草案)》明確礦區生態修復責任主體,規定礦區生態修復應當遵循的原則及采取的措施,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礦區生態修復;對采礦權人開采礦產資源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妥善處置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石和尾礦進行了規范。
建立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制度,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條例(草案)》明確定期開展戰略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價,動態掌握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和利用情況;規定出現礦產資源應急狀態時,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及時啟動應急響應,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維護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