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記者從市城市管理局了解到,即日起廢止2017年11月3日市城管局印發的《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修訂版)》,取消《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制度,取消《建筑垃圾準運證》。實行建筑垃圾處置量登記制度和建筑垃圾清運登記制度。
此次廢止是根據省、市有關簡化優化工作事項、提高優商營商環境要求所做出的具體調整。即日起廢止2017年11月3日市城管局印發的《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修訂版)》。
取消《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制度。即日起取消原由各區、縣、開發區核發的《西安市建筑垃圾核準證》。《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中規定由各區、縣、開發區核發的《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證》予以保留。
實行建筑垃圾處置量登記制度。依據《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有關規定,由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提交項目相關圖紙、資料和建筑垃圾分類清單,在所屬轄區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登記,并報送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統一編號管理。
簡化后的建筑垃圾處置量管理工作由事前監管變為事后監管,為了確保建筑垃圾處置量管理的準確和規范,實行市、區兩級每月聯審制度。每月25日至30日,由市城管局組織,各區、縣、開發區業務人員攜帶當月所有項目的完整資料,進行市、區兩級的集中聯審。
建筑垃圾處置所需要提交的圖紙、資料、處置量清單等實行容缺。對登記項目資料不齊全的,可先行辦理網上每日申報和土方清運手續,五個工作日內補齊即可。對五個工作日未補齊資料的項目,予以停止每日申報和土方清運。
優化清運企業管理事項,取消《建筑垃圾準運證》。目前各區、縣、開發區核發的《建筑垃圾準運證》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規依據,予以取消。
實行建筑垃圾清運登記制度,由清運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至少三個月向所在轄區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登記一次,轄區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根據項目的實際運行情況,符合條件的給予登記。建筑垃圾清運登記管理制度由各區、縣、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制定,從2018年9月1日起實行,原《建筑垃圾準運證》停止使用。
取消清運企業每周工作匯報制度。各清運企業遇有車輛事故、群體性事件苗頭、企業內部嚴重矛盾影響正常清運等重大事項應立即向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和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在建筑垃圾管理的各個環節中,不允許以管理需要為由擅自讓企業提供各種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的證明或材料,切實減少企業負擔,縮短企業辦事時間。
不再設增車數量限制,申請車輛數量符合停車、辦公、修理 、食宿、會議等管理要求即可,不再設置車輛上限要求。企業購置車輛憑《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許可證》,在所在轄區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登記,由轄區建筑垃圾管理部門報送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統一編號管理。所在轄區建筑垃圾管理部門2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門3個工作日內編發建運號。
理順市、區兩級聯合檢查組管理關系,實行重大問題通報制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現場糾正的現場予以糾正,不停工、不降牌。對問題較多的項目且不能現場糾正的要限期整改,停工、降牌。對存在重大揚塵污染、安全隱患、“七個到位”不達標等問題的,進行單項通報或定期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