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福州市人大常委會舉行《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該法規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為我省第一部關于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標志著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將走上更加規范的法治化管理軌道。
據了解,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我市建筑垃圾量逐年增長,2017年已達2700多萬立方米。通過立法加強建筑垃圾管理,已成為城市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和改善提升生態環境質量的重要環節。2007年至2017年,我市先后制定了兩部規范建筑垃圾管理的政府規章,此次這項工作上升到立法層面,對建設宜居環境,打造幸福之城有著重要意義。
《規定》共29條,主要內容包括建筑垃圾管理體制,申請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條件和程序,建筑垃圾運輸監管制度,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規劃、設置和管理,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退出機制及法律責任等。“這項法規針對性強,有三個顯著的特點,即完善了建筑垃圾管理的體制機制、強調建筑垃圾管理疏堵結合的重要性、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市政府有關負責人介紹說。
記者了解到,按照《規定》,申請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應具備有自有運輸車輛、有專用停車場所、10年內未被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失信主體記錄等7個條件。核發建筑垃圾準運證情況要向社會公布。將建筑垃圾交給無準運證運輸企業或個人運輸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建筑垃圾離場要凈車、密閉運輸,運輸過程不能亂卸放等,否則都將予以相應罰款,有的違法行為甚至將影響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準運資格。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領導表示,接下來要加大法規宣傳力度,抓好法規實施,強化法規監管,通過《規定》的貫徹實施,把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升到一個新水平,為建設有福之州幸福之城多作貢獻。市政府也表示,要抓緊完善各項相關管理措施,加快各縣(市)區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并出臺措施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實現建筑垃圾從源頭上減量,在利用上資源化,從收集到處理都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