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綠色”、“可持續”、“負責任”、“透明度”等關鍵詞已逐步成為全球礦業發展的基本理念與遵循,許多國際組織、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以及協會組織等都參與其中。不同國家根據自身礦業發展特點與政府偏好,基于資源、環境、經濟、社會多目標價值統籌,以及不同主體的定位分工和利益協同,選擇一個或幾個“關鍵詞”來推進礦業持續健康發展。以加拿大為例,在政府層面,2009年、2016年,加拿大政府(自然資源部)兩次發布“綠色礦業”倡議(GMI,Green Mining Initiative),加速綠色采礦實踐方面研究、開發與部署;在行業層面,加拿大礦業協會(MAC)2003年制定邁向可持續的礦業TSM(Towards Sustainable Mining)工具和評價指標,要求參與TSM的礦業公司實現對負責任采礦的承諾,加拿大勘探與開發者協會2009年制定e3(Excellence in Environmental Exploration) Plus,為礦山企業提供負責任勘查框架。本文只從政府角度(不同于非政府組織或行業協會)出發,總結加拿大和芬蘭兩國政府實施綠色礦業倡議(計劃)的相關做法,以期為我國下一步推進綠色礦業發展提供借鑒參考。
特點
突出科技創新驅動。加拿大和芬蘭的綠色礦業倡議都屬于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礦產資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都強調以技術創新為手段,提高環境績效和國家礦業競爭力,并使得本國采礦業成為綠色采礦技術和實踐的全球領導者。因此,綠色礦業倡議或計劃是以國家礦業研究和創新戰略為切入點,旨在通過開展競爭前研究、開發以及試點和示范項目,降低新技術帶來的風險。加拿大自然資源部聯絡顧問約書亞·基爾基認為:“實施綠色采礦技術的主要障礙是,工業界需要克服與未知做法和技術相關的風險。克服這些風險是綠色礦業倡議正在處理的問題,它評估了使用環境技術核查方案來驗證新技術的環境主張優點,以提高礦業界對實施這項技術的信心”。據統計,過去4年時間,加拿大在自然資源清潔技術方面的投資超過10億加元,在環保基礎設施方面的投資約200億加元;計劃2020年前,對清潔能源和潔凈技術研究開發的投資實現翻番。
強調全生命周期管理。作為綠色礦業創新的聯邦領導者,加拿大綠色礦業倡議通過四個綜合主題來審視整個礦山生命周期:減少污染物排放、礦山廢物管理、礦山關閉及土地復墾和生態系統風險管理。同時,確立了7個研發重點:礦業開采創新、清潔水、采礦環境管理、關鍵和戰略礦產加工、北方礦產開發、放射性廢物管理、采礦和碎礦能源效率。從綠色采礦標準建設看,在整個生命周期流程中,一般指發生在礦山范圍內的一些礦業活動,即勘查、開發、采礦、閉坑、復墾等,其重點關注減少采礦產生的廢物量,并盡量在礦山生命周期各階段將廢物對環境的影響降到最小化。
多個利益相關方參與推動成果知識共享。加拿大將綠色礦業的科技(S&T)和研發(R&D)集中到綠色礦業子計劃之中,并由礦物金屬分部(MMS)與采礦業各利益相關方開展,包括研究機構、政策部門、環境部、土著事物和北方發展、礦業公司以及各省地區。建立合作平臺,將合作伙伴聚集在一起,分擔研發投資的風險和分享收益,加速創新。在加拿大自然資源部,有知識產權辦公室,并擁有一些專利和許可,注重出版和研究,在整個采礦部門的關鍵領域共享科學知識,并積極參與商業化。
立法依據保障。2009年10月28日,加拿大礦業管理的最重要法律《聯邦新礦業法》生效,與舊礦業法相比,新礦業法凸顯了礦業綠色發展的精神與內涵,對礦山生態環境的恢復治理做了進一步要求。新礦業法強調,要鞏固與原住民的磋商機制或框架性內容,解決礦產資源勘探開發與私有土地之間的矛盾,在勘探和采礦活動停止后,礦業公司恢復原狀義務得到強化,包括提交保證金,以確保復墾義務的完成。另外,作為礦業大省的魁北克,也對采礦法進行了修改,強調凡是不符合魁北克環境法規所規定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新建礦山,必須舉行公開聽證會。
啟示
強化理念創新。理念是發展的先導和實踐的準繩。從某種程度上說,礦業綠色發展是面向行動的應用哲學,它是政府管理部門、礦山企業和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建設“礦業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出發點與落腳點。需進一步樹立礦產資源開發全生命周期的理念,特別要重視二次資源循環利用、礦地融合發展以及礦業與農業、工業、旅游等產業融合互促,將綠色發展貫穿到規劃、勘查、建設、開采,一直到礦山閉坑、復墾和生態環境重建的全過程,形成一個橫向耦合、縱向閉合的,以“資源集約、環境友好、轉型升級、安全和諧”為主要特征的發展模式,實現資源、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
強化頂層設計。綠色礦山建設、綠色礦業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統籌各方力量協同推進,需要進一步梳理明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礦山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自然資源及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機構在推進綠色礦業發展中的定位和職責。建議將綠色礦山建設和綠色礦業發展相關要求納入《礦產資源法》修訂中,為推進綠色礦業發展提供上層的法律依據。同時在礦產資源戰略框架下,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制定綠色礦業發展總體規劃,統籌部署未來10~20年我國礦業綠色發展的目標任務、重大工程和重大政策舉措。建立綠色礦業發展服務平臺,統籌利益相關方的參與,加大對綠色政策標準、綠色技術和工藝裝備以及綠色發展模式的宣傳推廣。
強化技術創新。我國礦業要實現高質量發展,必須要進行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綠色礦山建設是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途徑和平臺抓手。建議盡快開展綠色礦業技術和實踐方面的研究開發和部署,在對40個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設(2011-2016年)進行評估驗收的基礎上,聯合財政等相關部門,設置綠色礦業發展技術研發專項,圍繞綠色發展和創新驅動的總體目標要求,研究確定科技創新驅動綠色發展的核心指標和統計體系,打造綠色開采技術、綜合利用技術、清潔生產技術、節能降耗技術、末端治理技術等不同類型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開展“智能礦山”、“無人礦山”試點建設,以中央財政投入為基礎,帶動企業和社會資金投入,確保政府和行業優先事項保持一致,同時注重技術應用轉讓和實施,把研發工作轉化為創新。此外,發揮市場優勢,支持企業加大綠色技術創新投入、專利申請和成果轉化應用,盡快形成政府激勵、以礦山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緊密合作的新模式。
強化標準建設。需進一步梳理政府、科研機構、行業協會與礦山企業在綠色礦業建設中的定位和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推進礦業綠色發展的標準化建設。以礦業綠色發展為基本遵循,識別我國礦業綠色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從綠色工藝、技術裝備、組織行為到規范管理,提供一套評價體系,確立最低標準和最佳實踐標準,提供從門檻準入到礦業企業綠色發展最高目標績效的基本方案,滿足不同行業、不同地域、不同規模企業的綠色礦山建設實踐需求,為礦山企業提供更好的行為指導和規范。
今后,我國綠色礦業發展實踐可從以下三方面加強國際交流合作。一是加強綠色礦業發展理念和戰略的溝通,建設智庫聯盟和合作網絡,增進與加拿大、芬蘭等礦業發達國家在促進礦業綠色發展法律法規、制度、管理體系以及技術等方面的交流互鑒。二是加強綠色礦業發展規則、政策特別是標準等領域對接,推動礦業綠色發展全球治理體系變革。三是加強綠色礦業技術創新與開放合作。推動與加拿大等礦業發達國家在清潔能源、綠色勘查、綠色開采、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礦井閉坑復墾等領域先進技術和裝備共同研發和產業化應用,實現創新優勢互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