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實施兩年多以來,隨著征收管理工作持續深入開展,一些納稅人常常由于不熟悉政策規定而發生稅務風險。近日,就接到了多位納稅人咨詢:非煤礦山企業廢石場(排土場)及尾礦是否繳納環保稅?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環境保護稅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根據上述規定,很多非煤礦山企業認為,廢石場和尾礦庫主要存放的是采礦過程中產生的廢石、廢土和選礦過程中產生的尾礦,都是一般性固體廢物,只要在合規的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就不需要繳納環保稅——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根據環保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應稅固體廢物包括煤矸石、尾礦、粉煤灰、爐渣、冶煉渣、其他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其他固體廢物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由此可見,尾礦屬于應稅固體廢物,而廢石是不是應稅固體廢物,需由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合規貯存或處置的尾礦,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用繳納相應的固體廢物環保稅;不合規貯存或處置的,則需要繳納。倘若省級人大常務委確定廢石屬于應稅固體廢物,那么廢石就和尾礦一樣,合規貯存或處置的不用繳納相應的固體廢物環保稅,不合規貯存或處置的就需要繳納。倘若省級人大常務委沒有確定廢石屬于應稅固體廢物,那么廢石就更不需要繳納相應的固體廢物環保稅。
需要注意的是,廢石和尾礦還有可能涉及應稅大氣污染物。《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非煤礦山企業在裝卸、運輸和貯存廢石等環節中,通常都會向環境中排放粉塵,而粉塵屬于應稅大氣污染物,所以無論廢石是否屬于應稅固體廢物,其都應當繳納相應的大氣污染物環保稅;而尾礦則需要考慮在貯存或處置過程中是否向環境排放了粉塵,如果排放了,也應繳納相應的大氣污染物環保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