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興市城市規劃區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01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住建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0號)、《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17號)、《湖南省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資興市城市規劃區(以下簡稱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中轉、傾倒、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道路拓寬、城中村改造、搬遷村建設和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渣土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局)是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管理的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調劑管理;
(三)制定和組織實施建筑垃圾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審核發放建筑垃圾處置、準運和消納行政許可;
(五)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渣土運輸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依法收取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垃圾運輸清掃保潔費;
(六)負責對市城市規劃區建設工地文明施工,渣土建材運輸、渣土消納的日常監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郴州市生態環境局資興分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建筑垃圾消納場地選址依法出具意見。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核發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
第六條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打擊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處置活動管理過程中妨害公務的違法行為;市交警大隊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運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處建筑垃圾運輸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審驗車輛外觀和相關技術標準;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市城區《通行證》。
第七條 鄉鎮(街道)應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及時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義務。
支持和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九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收費制度,具體收費標準依據國家規定執行,按處置的建筑垃圾量計收。實際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繳費的原則,對不同型號運輸車輛采取相應的計量方式,實行市場化運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
02建筑垃圾的傾倒和消納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必須傾倒至經核準的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或臨時消納場地。
第十二條 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水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等有關管理規定,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應當公示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制定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四條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應當安裝視頻監控系統,配備相應的推平、碾壓、降塵、照明等機械和沖洗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出入口道路應當硬化并要求凈車出場。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工商營業執照;
(二)四周設置界樁;
(三)消納場必須按照“先攔后棄”的原則,修建好擋渣墻等工程設施后方可棄置渣土,入場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推平、輾壓,切實防止水土流失;
(四)保持進出消納場的道路硬化、整潔、暢通,出入車輛保持干凈整潔;
(五)有健全的現場運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記錄,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處置相關報表;
(六)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類堆放;
(七)保持場內的環境整潔,場內沒有蚊蠅滋生地,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八)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03建筑垃圾的處置和運輸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應當獲得處置核準。未經核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處置消納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城管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個人運輸。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運輸時應保持全程密閉,并按核準的期限、時間、路線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四)具有多種規模且合法的全密閉專業運輸車輛(包含多種軸數的車型和少量適用于城中村、背街小巷運輸的小型專業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車輛行駛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資格證;在市中心城區從事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的車輛,應當同時按照市城管局、市治超辦、市公安交警大隊的規定辦理有關通行手續;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能滿足停車需要的固定停車場,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配套設施;
(六)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經營、質量、保養、安全、保潔等相應管理制度;
(七)企業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市城市規劃區進行統一管理并編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現有在資興經營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未達到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準入標準的,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退出資興市建筑垃圾運輸市場。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須具備的條件:
(一)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合法;由企業統一管理,車身顏色統一為綠色,噴印所屬公司的名稱、標識、編號。車身兩側粘貼反光標識,車后噴涂大號牌;
(二)具備合格密閉裝置;
(三)具備有效的《道路運輸證》;
(四)具備有效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城區道路通行證》;
(五)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六)安裝定位系統和車載終端,監控系統并與資興市數字城管平臺系統兼容相匹配;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運輸從業駕駛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駕駛大型貨運車輛的資格和從業資格證;
(二)三年內未發生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三)一年內未發生因交通違法行為被扣12分的;
(四)依法與運輸企業簽定勞動合同;
(五)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時,應當遵守的規定:
(一)經過核準后,按照核準的范圍處置建筑垃圾;
(二)處置建筑垃圾時,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資料;
(三)保持車輛整潔,車箱外側、車輪不得帶泥行駛;
(四)全程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泄漏、遺撒建筑垃圾;
(五)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不得超載、超速;
(六)不得將建筑垃圾運輸至未經核準的消納場;
(七)保持專用標識、車輛號牌清晰完整干凈;
(八)自覺接受執法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的申辦程序:
(一)申辦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須向市城管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道路運輸證》;
3.《工商營業執照》;
4.《稅務登記證》;
5.《組織機構代碼證》;
6.企業章程;
7.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信息資料;
8.辦公場所、停車場地等證明資料。
(二)市城管局受理申請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辦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及辦公場所、停車場地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行審核和勘驗;
經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由市城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大隊聯合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行政許可須提供的資料:
(一)建設單位書面申請,委托公司他人辦理的,需提供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建筑垃圾運輸工程承包合同;
(三)發改部門出具的計劃書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建部門出具的施工許可證;
(四)與建筑垃圾運輸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
(五)建筑垃圾消納場協議;
(六)衛生保潔措施及承諾(簽訂的承諾書);
(七)安裝監控設施;
(八)現場文明施工:設置施工圍擋、沖洗平臺、過水槽、沉淀池、進出口道路硬化、出口處必須鋪設覆蓋物(鋼板、織物、地毯等),所有文明施工設施必須能夠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條 建筑垃圾運輸實行日申報制度。建筑垃圾運輸公 司每天處置建筑垃圾以書面形式向市城管局申報渣土運輸處置計劃,當班執法隊到現場核查工地泥土的干濕、道路硬化、沖洗平臺、沖洗設施、施工場內降塵措施、水電是否到位、保潔人員是否到位、建筑垃圾消納場地點、建筑垃圾消納場出口道路、運輸車輛等情況,符合開工條件后方可準許運輸。運輸車輛嚴格按照申報審批的時間、路線、地點進行建筑垃圾處置。配足保潔人員,另安排一名渣土監管員對工地運輸建筑垃圾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進出口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設置高壓沖洗設施,配備保潔人員和監管人員;
(二)分類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時限額裝載、密封清運,沿途不得滴、灑、漏,未清運的應及時覆蓋、固化、灑水,不得裸露;
(三)在指定的消納場傾卸,服從場地管理人員指揮;
(四)空車駛回時必須保持車輪干凈,嚴禁車輪帶泥污染路面。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轉讓、出租、出借、偽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處置建筑垃圾行政許可證等建筑垃圾處置相關核準資料。
04建筑垃圾的利用和施工現場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持處置建筑垃圾單位證明、需求數量、運輸車輛等有關資料,向市城管局申報后方可利用。
利用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建立接收登記制度,并隨時接受市城管局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城管局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督促文明施工監管員對出入口進行砼硬化,配備高壓沖洗設備,設置流水槽和污水池,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衛生。
第三十條 從事道路或管線施工的,應當有效隔離施工區域,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道路。
所有施工現場必須實行圍場作業,對建筑物進行拆除的,必須實行灑水降塵,避免揚塵污染,管理要求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八)項現場文明施工嚴格實施。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在清運時間內組織必要的人力、物力或委托專業市容環境衛生服務單位做好車輛運行線路沿途污染的保潔工作。
第三十二條 個人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干凈,不得亂堆亂放,影響環境衛生。
第三十三條 收集建筑垃圾應文明作業,不得與生活垃圾混裝,不得亂拋亂扔、亂堆亂放,并及時清運。確需在施工現場暫時存放的,應在場內選點集中存放,并進行有效覆蓋。
05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由市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市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市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市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市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由市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由市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市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施工場地的施工車輛不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不按指定地點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以及施工場地的泥漿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依據《湖南省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由市城管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 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6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之前有關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