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磷礦資源豐富,隨著磷化工行業的不斷發展,作為磷化工產品生產過程副產物的磷石膏排放量逐年增加,磷石膏處置和綜合利用形勢較為嚴峻。2020年,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做好“三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9〕65號),明確規定磷肥建設項目應實行“以用定產”,以磷石膏綜合利用量核定濕法磷酸產量,不得新建、擴建磷石膏庫。磷石膏綜合利用已經成為制約磷化工產業可持續發展的瓶頸。
2022年7月5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磷石膏無害化后用于礦坑生態修復項目有關事宜的復函》明確“磷石膏用于礦坑回填不屬于《關于做好“三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不得新建、擴建磷石膏庫’的情形”。鼓勵地方因地制宜制定磷石膏無害化處理方案,拓展多領域、多途徑、多方式資源化利用。同時要求從“做好回填可行性評估、加強磷石膏質量指標控制、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等方面做好相應工作。
昆明作為云南省礦山采空區生態修復重點區域,2022年以來持續探索改性磷石膏生態修復試點工作,但改性磷石膏礦山生態修復項目缺乏環境管理標準規范技術依據,不利于污染防治責任的落實和生態修復綜合利用技術的推廣。為指導和規范改性磷石膏用于礦山生態修復,做好回填可行性評估,避免產生二次污染和生態破壞,確保改性磷石膏用于露天開采礦山生態修復“安全環保、穩妥可靠”,2022年8月,昆明市積極開展改性磷石膏用于礦山生態修復地方標準制定工作,分別從生態修復前、實施中和修復后明確改性磷石膏礦山生態修復環境監管要求,起草地方標準。
近日,《改性磷石膏綜合利用 礦山生態修復 環境風險評估規范》(DB5301/T 98-2023)《改性磷石膏綜合利用 礦山生態修復 過程環境監管規范》(DB5301/T 99-2023)《改性磷石膏綜合利用 礦山生態修復 跟蹤評估規范》(DB5301/T 100-2023)3項改性磷石膏綜合利用礦山生態修復系列地方標準已經發布,將于2023年12月1日實施。
《環境風險評估規范》明確了項目選址、現狀調查、環境風險預測評估的技術要點,為改性磷石膏礦山生態修復實施前環境風險評估提供技術依據;《過程環境監管規范》從監管前期準備、資料檢查、入場管理、污染治理設施檢查、污染防治監管、應急管理、報告及檔案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規定,為昆明市磷石膏礦山生態修復項目的環境監管工作提供了技術指導;《跟蹤評估規范》提出了環境質量跟蹤監測、生態狀況調查、公眾滿意度的技術要求,給出了修復成效評估的內容和標準,為改性磷石膏礦山生態修復后的環境質量跟蹤和成效評估工作提供指導。
3項地方標準的實施,填補了昆明市磷石膏資源化利用環境管理標準的空白,進一步規范改性磷石膏礦山生態修復項目的污染防治和環境監管工作,有效控制改性磷石膏用于露天開采礦山生態修復的環境風險,促進昆明市磷石膏資源化利用跨步提升,有力推動磷化工行業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