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服務的通知》,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落實國家資源安全戰略,優化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服務,強化批后管理,保障建設項目正常進行。《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通知》明確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范圍和權限。凡在廣西境內建設項目施工要避免或減少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確實無法避讓,導致其評估范圍內壓覆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的,都應按本通知規定報批。未經批準,不得壓覆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煉焦用煤、富鐵礦、鉻鐵礦、富銅礦、鎢、錫、銻、稀土、鉬、鈮鉭、鉀鹽、金剛石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區原則上不得壓覆,但國務院批準的或國務院組成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批準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除外。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審批。建設項目評估范圍與勘查區塊范圍或礦區范圍重疊但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勘查開采的,不作壓覆處理。礦山企業在本礦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無需審批。
為優化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通知》鼓勵區域整體評估審批,取消已批復范圍壓覆評估,取消礦業權人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同時簡化礦業權變更手續,礦業權人同意壓覆或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協商并已完成補償,礦業權人可憑現有技術報告重新簽訂礦業權合同、辦理變更登記,無需重新編審相關報告。
《通知》強調,建設項目壓覆評估范圍涉及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建設單位應當主動與礦業權人協商,簽訂壓覆補償協議。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縣(市、區)政府和自然資源局要主動介入壓覆補償調解,協調督促雙方簽訂補償協議,按規定辦理壓覆重要礦產審批。未簽訂補償協議、未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手續的,市、縣(市、區)政府不得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