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自然資源廳近日公布關于進一步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實施意見,旨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強貴州省重要能源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
意見提出,要強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空間用途管控。嚴格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用好“三區三線”成果和“一張圖”系統,統籌考慮資源稟賦、開采方式、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各類保護地(區)、產業政策等管控要求,科學合理優化礦業權布局。已設礦業權應當依法依規有序退出生態保護紅線、各類保護地(區)等禁止限制勘查開采管控區域。
針對礦業權管理,意見明確,要優化調整礦業權出讓登記管理權限,貴州省自然資源廳負責除自然資源部出讓登記的14個礦種外的煤、煤層氣、磷、鋁、錳、金、螢石等23個戰略性礦產礦業權出讓登記;要嚴格規范礦業權出讓行為,礦業權設置應當符合準入條件,禁止新設汞礦、磚瓦用黏土礦業權,煤層氣應當有探明地質儲量;要建立部門協同推進“凈礦”出讓機制,礦業權出讓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嚴格執行《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不得設置非法定準入條件和排他性、限制性條件,采用掛牌、拍賣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探索建立戰略性礦產出讓競“價”熔斷機制,設定熔斷價格;要進一步規范礦業權登記管理,礦業權新立、延續、變更、保留、注銷登記的,按要求提交申請資料,礦業權新立、延續、變更(礦區范圍、開采主礦種、開采方式)登記的,應當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
意見要求,探礦權人應當進行綜合勘查,發現勘查許可證載明勘查礦種之外,且按出讓收益率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可以按主礦種提出采礦權新立登記申請;采礦權原則上不得分立,因開采條件變化等特殊原因確需分立的,應當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等相關規定,分立方案須經權限內登記管理機關組織論證。
同時,因歷史遺留、地形地貌、地質條件等原因,礦山井口位置、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露天剝離范圍經行業主管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批準在礦區范圍外,且不實施采礦活動的,不屬于越界開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