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據自然資源部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相關規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的函,表示如有下列行為移出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
《通知》表明,綠色礦山建設是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是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有力抓手,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必然要求,到2028年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機制更加完善,持證在產的90%大型礦山、80%中型礦山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
這也是砂石行業要加快礦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必然之路,需引起企業高度重視。臨近年關,我們需時刻緊繃安全一根繩,抓牢安全、環保等相關問題,自查自糾,做到在名錄中的不掉隊,不在名錄中的迎頭追上。攜手為砂石行業綠色低碳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移出情形:
(一)有1號文附件2《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要求》中規定需要移出名錄的14種情形之一的。
1.《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證照不齊、過期未及時延續或被吊銷的;2.受到行政處罰后在履行期限內未執行到位的;3.關閉、因企業自身原因未正常生產運營的;4.違法開采特別是越界開采、擅自改變開采方式的;5.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環境事件的,發生土壤和地下水嚴重污染的;6.未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的; 7.未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相關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8.未按要求定期開展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的或尾礦庫污染防治設施未按要求建設運行的;9.采礦權人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異常名錄的;10.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被劃定為落后檔次的;11.被中央環保督察、巡視審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等作為典型案例通報或納入各類警示片的;12.發生突發事件,因企業違法違規在全國門戶類網站、平臺引發負面輿情的;13.弄虛作假通過綠色礦山評估的; 14.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不宜繼續列入名錄的。
被移出全國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3年內不得申報國家級綠色礦山。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明確不得申報省級綠色礦山的年限要求。期滿后,按照綠色礦山標準要求、評選流程重新申報。
(二)實不符合1號文附件3《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查看)要求,且未能在6個月完成整改的。
全文如下:

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
為規范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動態管理,根據自然資源部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以下簡稱1號文)相關規定,現制定名錄移出管理工作要求。
一、移出情形
(一)有1號文附件2《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要求》中規定需要移出名錄的14種情形之一的。
(二)被查實不符合1號文附件3《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要求,且未能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的。
二、移出程序
(一)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或者接到有關部門提出線索,經核實確需移出名錄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部提出移出建議。
(二)部收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移出建議、接到相關部門提出需要移出名錄的線索,或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相關線索后,應及時組織核實,必要時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三)經核實,礦山達到移出名錄要求的,以部公告形式將該礦山移出名錄,并將移出結果主動推送相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主動告知被移出名錄的礦山企業在被移出期間不得使用“全國綠色礦山”或“國家級綠色礦山”稱號,不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如企業設有牌匾標識的,予以摘移封存。
三、其他要求
(一)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被移出名錄的礦山企業切實提升綠色礦山建設水平。
(二)請部信息中心及時將名錄向社會公開并動態更新,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