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以最嚴礦山安全準入推動礦產資源整合重組,推進全省礦山安全高質量發展。
這是我省首次以黨內法規形式出臺的礦山安全生產政策,明確了主要礦種的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全面提升礦山安全準入門檻,力求從源頭上解決“小散亂”問題。
根據《實施意見》要求,新建、改建或擴建礦山必須達到以下生產規模:井鹽礦60萬噸/年、石膏礦和磷礦15萬噸/年、飾面石材礦1萬立方米/年、建筑用砂石露天礦50萬噸/年,其他礦種露天礦20萬噸/年,地下礦3萬噸/年。同時,所有礦山最低開采服務年限不得低于5年。這些標準不僅提高了礦山資源利用率,也為解決部分礦產資源長期閑置、無序開采等頑疾提供了制度保障。
《實施意見》明確了治理時間表。到2026年底,未達到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的礦山,以及長期停工停產、資源枯竭或存在嚴重災害難以治理的礦山,將被有序引導退出。通過資源整合、產能提升等措施,推動中小礦山轉型升級,逐步走向規范化、集約化發展。
為此,政策鼓勵大型礦山企業兼并整合中小型礦山,并要求實現礦權、規劃、主體、系統、管理“五統一”,堅決杜絕“假整合”。
值得關注的是,《實施意見》明確了省級礦山監管部門職責。指出省能源局負責煤礦行業管理及安全生產監管,省自然資源廳負責非煤礦山(稀土除外)的行業管理,省應急管理廳負責非煤礦山的安全生產監管,其他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形成監管執法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