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嚴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線進一步完善礦山生態修復激勵措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圍繞構建完善礦山生態修復激勵與約束并舉的制度,聚焦堵漏洞、守底線、增動力、促規范,從嚴守政策底線、完善激勵政策兩方面提出6部分26條具體措施要求。

《實施細則》提出,根據項目投資額度、土石料對外銷售數量等情況,對礦山生態修復方案提級審查備案等提出相關要求;對“強化協同監管、壓實屬地責任”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結合近年來管理和執法實踐,明確了礦山生態修復土石料利用過程中的4種主要違法采礦情形和3種主要違規處置土石料行為。
《實施細則》圍繞進一步發揮激勵措施綜合效用,從加強礦區資源綜合利用、促進礦區土地資源盤活利用、暢通指標流轉使用渠道等方面加大政策供給。在加強礦區資源綜合利用方面,在嚴格污染風險管控的前提下,鼓勵廢石、煤矸石、尾礦用于土壤改良、采坑及塌陷區回填。在促進礦區土地資源盤活利用方面,發揮國土空間規劃引領作用,推動存量采礦用地綜合利用。各地在編制縣、鄉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其詳細規劃時,應因地制宜確定礦區土地復墾利用方向。在確保調整后本行政區域內各地類面積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允許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實施范圍內,復墾修復新增農用地按規定認定地類后,用于占補平衡。在暢通指標流轉使用渠道方面,用足用好采礦項目用地增存掛鉤、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耕地占補平衡等已有政策,推動新增和騰退指標合理使用。鼓勵地方探索拓展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新增農用地指標流轉使用渠道,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變更地類后,可認定用于林地、濕地占補平衡,并根據修復面積給予用林定額和濕地指標獎勵,推動新時期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提質增效,助力我省綠色礦山建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