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
前 言
本標準是按《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4年第一批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國能科技[2014]298號)計劃要求編制的。
本標準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電力行業電力燃煤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四川皇龍智能破碎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開灤協鑫發電有限公司、電力工業產品質量標準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雷三洪、李壽海、姜偉、陳正輝、吳杰、郭偉華、尹輝燕、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火力發電廠雙齒輥碎煤機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火力發電廠雙齒輥碎煤機的型式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破碎抗壓強度極限在120MPa以下的煤、煤矸石、焦炭等中等硬度以下的脆性非金屬物料的火力發電廠雙齒輥碎煤機(以下簡稱碎煤機)。
2 規范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477 煤炭篩分試驗方法
GB/T 1184-1996 形狀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 1804-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線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 3768 聲學 聲壓法測定噪聲源聲功率級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絡測量表面的簡易法
GB/T 6388 運輸包裝收發標志
GB/T 8923.1-2011 涂裝前鋼材表面銹蝕等級和除銹等級
GB/T 9969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T 13306 標牌
GB 18452 破碎設備 安全要求
JB/T 5000.3-2007 重型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第3部分:焊接件
JB/T 5000.4 重型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第4部分:鑄鐵件
JB/T 5000.6 重型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第6部分:鑄鋼件
JB/T 5000.10 重型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第10部分:裝配
JB/T 5000.12 重型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第12部分:涂裝
JB/T 5000.13 重型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第13部分:包裝
3 型式與基本參數
3.1 型式
3.1.1 火力發電廠雙齒輥碎煤機的型式分為粗破碎煤機、中破碎煤機和細破碎煤機。
3.1.2 粗破碎煤機見圖1,中破碎煤機見圖1、圖2,細破碎煤機見圖2、圖3。下圖不確定碎煤機具體結構。
1.電動機,2.液力耦合器,3.減速器,4. 聯軸器,5.主機架,6.液壓翻轉系統,7.移出軌道(選裝件),8. 自動潤滑系統,9.工作齒輥,10.智能控制系統。
圖1 粗、中破碎煤機(2PMA和2PMB機型)
1.電動機,2.主機架,3.自動潤滑系統,4.自動退讓調整保護裝置,5.檢修門,6.傳動皮帶,7.工作齒輥,8.智能控制系統。
圖2 中、細破碎煤機(2PMC和2PME機型)
1.電動機,2.檢修門,3.皮帶漲緊裝置,4.一級工作齒輥,5.自動潤滑系統,6.一級自動退讓調整保護裝置,7.二級自動退讓調整保護裝置,8.二級工作齒輥,9.傳動皮帶,10.主機架,11.智能控制系統。
圖3 細破碎煤機(4PMG機型)
3.2 型號
碎煤機型號編制方法如下:
2/4 P M □ —效率(t/h)
其中:
2/4 — 齒輥數量,2為雙齒輥,4為2×2兩級雙齒輥一機組合
P — 碎煤機(破/碎)
M — 煤介質(煤)
□ — 碎煤機類別代號,A、B、C、……。
3.3 基本參數
碎煤機的基本參數應分別符合表1、表2、表3、表4和表5的規定。
表1 粗破碎煤機基本參數
型 號 基 本 參 數
齒輥直徑mm 齒輥工作長度mm 給料粒度mm 排料粒度mm 處理能力t/h
2PMA-450 950 1000 ≤700 ≤200 450
2PMA-650 950 1500 ≤700 ≤200 650
2PMA-800 1050 1500 ≤800 ≤250 800
2PMA-1000 1050 1800 ≤800 ≤250 1000
2PMA-1500 1250 2100 ≤1000 ≤300 1500
2PMA-2000 1250 2400 ≤1000 ≤300 2000
2PMA-3000 1250 2700 ≤1000 ≤300 3000
注1:齒輥工作長度指齒輥的有效工作長度,給料粒度指物料的最大邊長。
注2:處理能力的確定以下列條件為依據:
a)破碎物料的抗壓強度≤120MPa;
b)物料的堆積密度為0.8~1t/m3;
c)齒輥全長范圍內連續均勻進料;
d)排料粒度合格為率≥85%。
注3:表中所列規格系列可根據市場需要進行調整和發展。
注4:同一規格碎煤機可根據排料粒度的不同,形成不同處理能力的系列產品,以滿足不同用戶的要求。
表2 中破碎煤機基本參數
型 號 基 本 參 數
齒輥直徑mm 齒輥工作長度mm 給料粒度mm 排料粒度mm 處理能力t/h
2PMB-120 600 600 ≤300 50~80 120
2PMB-200 600 1000 ≤300 50~80 200
2PMB-400 740 1200 ≤300 50~80 400
2PMB-650 740 1500 ≤300 50~80 650
2PMB-800 740 1800 ≤300 50~80 800
2PMB-1000 870 1800 ≤300 50~80 1000
2PMB-1200 870 2000 ≤300 50~80 1200
2PMB-1500 870 2400 ≤300 50~80 1500
2PMB-2000 870 3000 ≤300 50~80 2000
2PMB-2500 1000 3000 ≤300 50~80 2500
2PMB-3000 1000 3500 ≤300 50~80 3000
注1:齒輥工作長度指齒輥的有效工作長度,給料粒度指物料的最大邊長。
注2:處理能力的確定以下列條件為依據:
a)破碎物料的抗壓強度≤120MPa;
b)物料的堆積密度為0.8~1t/m3;
c)齒輥全長范圍內連續均勻進料;
d)排料粒度合格為率≥85%。
注3:表中所列規格系列可根據市場需要進行調整和發展。
注4:同一規格碎煤機可根據排料粒度的不同,形成不同處理能力的系列產品,以滿足不同用戶的要求。
表3 中細破碎煤機基本參數
型 號 基 本 參 數
齒輥直徑mm 齒輥工作長度mm 給料粒度mm 排料粒度mm 處理能力t/h
2PMC-100 1000 600 ≤300 30~50 100~150
2PMC-150 1000 700 ≤300 30~50 150~200
2PMC-200 1000 800 ≤300 30~50 200~250
2PMC-250 1000 900 ≤300 30~50 250~300
2PMC-300 1000 1200 ≤300 30~50 300~350
2PMC-350 1000 1300 ≤300 30~50 350~400
2PMC-400 1000 1400 ≤300 30~50 400~450
2PMC-500 1000 1600 ≤300 30~50 500~600
2PMC-600 1000 1800 ≤300 30~50 600~700
2PMC-700 1000 2100 ≤300 30~50 700~800
2PMC-800 1000 2400 ≤300 30~50 800~900
2PMC-900 1000 2800 ≤300 30~50 900~1000
2PMC-1000 1000 3200 ≤300 30~50 1000~1200
注1:齒輥工作長度指齒輥的有效工作長度,給料粒度指物料的最大邊長。
注2:處理能力的確定以下列條件為依據:
a)破碎物料的抗壓強度≤80MPa;
b)物料的堆積密度為0.8~1t/m3;
c)齒輥全長范圍內連續均勻進料;
d)排料粒度合格為率≥85%。
注3:表中所列規格系列可根據市場需要進行調整和發展。
注4:同一規格碎煤機可根據排料粒度的不同,形成不同處理能力的系列產品,以滿足不同用戶的要求。
表4 細破碎煤機基本參數
型 號 基 本 參 數
齒輥直徑mm 齒輥工作長度mm 給料粒度mm 排料粒度mm 處理能力t/h
2PME-70 1100 600 ≤50 ≤10 70~90
2PME-100 1100 700 ≤50 ≤10 100~120
2PME-140 1100 800 ≤50 ≤10 140
2PME-170 1100 900 ≤50 ≤10 170
2PME-200 1100 1200 ≤50 ≤10 200
2PME-250 1100 1300 ≤50 ≤10 250
2PME-300 1100 1400 ≤50 ≤10 300
2PME-350 1100 1600 ≤50 ≤10 350
2PME-400 1100 1800 ≤50 ≤10 400
2PME-450 1100 2100 ≤50 ≤10 450
2PME-500 1100 2400 ≤50 ≤10 500
2PME-600 1300 2400 ≤50 ≤10 600
2PME-700 1300 2800 ≤50 ≤10 700
表4 (續)
型 號 基 本 參 數
齒輥直徑mm 齒輥工作長度mm 給料粒度mm 排料粒度mm 處理能力t/h
2PME-800 1300 3200 ≤50 ≤10 800
2PME-1000 1300 3600 ≤50 ≤10 1000
2PME-1200 1300 4000 ≤50 ≤10 1200
注1:齒輥工作長度指齒輥的有效工作長度,給料粒度指物料的最大邊長。
注2:處理能力的確定以下列條件為依據:
a)破碎物料的抗壓強度≤80MPa;
b)物料的堆積密度為0.8~1t/m3;
c)齒輥全長范圍內連續均勻進料;
d)排料粒度合格為率≥85%。
注3:表中所列規格系列可根據市場需要進行調整和發展。
注4:同一規格碎煤機可根據排料粒度的不同,形成不同處理能力的系列產品,以滿足不同用戶的要求。
表5 細破碎煤機基本參數(由2PMC和2PME兩級雙齒輥碎煤機一機組合而成)
型 號 齒輥直徑mm 齒輥長度mm 入料粒度mm 出料粒度mm 處理能力t/h
一級 二級
4PMG-70 1000 1100 600 ≤300 ≤10 70~90
4PMG-100 1000 1100 700 ≤300 ≤10 100~120
4PMG-140 1000 1100 800 ≤300 ≤10 140
4PMG-170 1000 1100 900 ≤300 ≤10 170
4PMG-200 1000 1100 1200 ≤300 ≤10 200
4PMG-250 1000 1100 1300 ≤300 ≤10 250
4PMG-300 1000 1100 1400 ≤300 ≤10 300
4PMG-350 1000 1100 1600 ≤300 ≤10 350
4PMG-400 1000 1100 1800 ≤300 ≤10 400
4PMG-450 1000 1100 2100 ≤300 ≤10 450
4PMG-500 1000 1100 2400 ≤300 ≤10 500
4PMG-600 1000 1300 2400 ≤300 ≤10 600
4PMG-700 1000 1300 2800 ≤300 ≤10 700
4PMG-800 1000 1300 3200 ≤300 ≤10 800
4PMG-900 1000 1300 3600 ≤300 ≤10 900
4PMG-1000 1000 1300 4000 ≤300 ≤10 1000
注1:齒輥工作長度指齒輥的有效工作長度,給料粒度指物料的最大邊長。
注2:處理能力的確定以下列條件為依據:
a)破碎物料的抗壓強度≤80MPa;
b)物料的堆積密度為0.8~1t/m3;
c)齒輥全長范圍內連續均勻進料;
d)排料粒度合格為率≥85%。
注3:表中所列規格系列可根據市場需要進行調整和發展。
注4:同一規格碎煤機可根據排料粒度的不同,形成不同處理能力的系列產品,以滿足不同用戶的要求。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碎煤機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4.1.2 碎煤機的外購件(包括標準件)應有質量合格證明;外協件應經制造廠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4.1.3 同型號碎煤機的零部件應具有互換性。
4.1.4 碎煤機應設置專門用于齒輥檢修和更換易損件的活動檢修門。
4.1.5 齒板、齒冠、護板等易損件的更換應方便。
4.1.7 中、細破碎煤機應裝有自動退讓調整保護裝置,能夠靈活的調整碎煤機兩齒輥之間的間隙,同時在碎煤機進入少量不易破碎的超硬物料時自動退讓保護設備。
4.1.7 碎煤機的粒度篩分應符合GB/T 477中的相關規定。
4.2 主要零部件要求
4.2.1 碎煤機各零件的未注尺寸公差應符合GB/T 1804-2000中m級的規定,未注形位公差應符合GB/T 1184-1996中K級規定。
4.2.2 機體等主要焊接結構件的尺寸公差應符合JB/T 5000.3-2007中B級的規定,形位公差應符合F級的要求。
4.2.3 一般焊接結構件的尺寸公差、角度公差應符合JB/T 5000.3-2007中C級的規定,形位公差應符合G級的規定。
4.2.4 碎煤機的鑄鐵件和鑄鋼件應分別符合JB/T 5000.4和JB/T 5000.6中的相關規定。
4.2.5 齒輥軸材質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6的規定。
表6 齒輥軸材質的力學性能
項目 符號 單位 數值
抗拉強度 σb MPa ≥650
屈服強度 σs MPa ≥450
伸長率 δ5 % ≥14
斷面收縮率 ψ % ≥45
沖擊吸收功 Aku J ≥30
4.2.6 齒板、齒冠材料應采用耐磨鋼或涂覆耐磨層。
4.2.7 齒板、齒冠不應有影響使用性能的缺陷存在。
4.2.8 碎煤機的鑄件和焊接件應進行消除應力處理。
4.2.9 齒板、齒冠的正常使用壽命不應低于3000h。
4.3 裝配要求
4.3.1 兩齒輥齒牙之間或兩輪齒與梳齒板齒牙之間不應相碰。
4.3.2 兩齒輥中心線平行度公差應符合GB/T 1184-1996中9級的規定。
4.3.3 碎煤機的裝配應符合JB/T 5000.10的規定。
4.3.4 碎煤機工作輥筒應進行靜平衡檢查,要求手動旋轉輥筒至少10次,輥筒停止點不重合。
4.4 外觀質量要求
4.4.1 機加工表面不應有拉毛、碰傷和銹蝕現象。
4.4.2 碎煤機表面應平整,不應有肉眼可見的凹凸不平現象。
4.4.3 焊接結構件涂裝前表面應進行除銹,其除銹等級不應低于GB/T 8923.1-1988中St2或Sa2的規定。
4.4.4 碎煤機的涂裝應符合JB/T 5000.12的規定。
4.4.5 外露加工表面應涂防銹油。
4.5 安全要求
4.5.1 碎煤機應具有機械和電氣雙重保護裝置;機械保護主要是指自動退讓系統和安全保護銷裝置;電氣保護裝置主要是指工作副失速保護和溫度檢測保護等。
4.5.2 各電控裝置均應接地,且應設置安全警示牌,并有接地標志。
4.5.3 碎煤機旋轉件必須設置安全防護罩。若因特殊原因必須由用戶自備的安全防護罩,應在產品使用說明書或合同中予以說明。
4.5.4 碎煤機的各接合部位應密封可靠,不應泄漏粉塵。
4.4.5 在機體外端面顯著位置應標注出齒輥旋轉方向。
4.5.6 碎煤機的設備安全應符合GB 18452的規定。
4.5.7 碎煤機為空載啟動,不得負載啟動,以免損毀機電設備。
4.6 整機性能要求
4.6.1 齒輥軸承的潤滑宜采用集中自動潤滑,集中潤滑系統應工作可靠,無泄漏現象。
4.6.2 碎煤機控制方式可實現就地手動控制和遠程控制,并實現集中潤滑系統、給排料系統及過載保護裝置的自動控制。
4.6.3 碎煤機應運轉靈活、平穩,無異常振動和噪聲;整機工作時,空載運行時主軸承座徑振動值不得大于0.2㎜,負載運行主軸承座徑向振動值不得大于0.3㎜。
4.6.4 電控系統應動作靈敏、可靠。
4.6.6 三角帶輪安裝后輪寬對稱平面相對位移不大于中心距的2/1000。
4.6.7 調整裝置應靈活可靠。
4.6.8 空載試驗
在正常工作條件下,碎煤機進行不少于2h的連續空載試驗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a)噪聲(聲壓級)不應超過85dB(A)。
b)減速器油池溫升不應超過40℃,最高溫度不應超70℃;
c)齒輥軸承溫升不應超過30℃,最高溫度不應超過60℃;
d)減速器及軸承座各密封處,不允許滲油。
4.6.9 負載試驗:
4.6.9.1 碎煤機不允許負載啟動。
4.6.9.2 碎煤機的負載試驗應在空載試驗合格后進行。
4.6.9.3 在正常工作條件下,碎煤機進行不應小于4h的連續負載試驗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a)減速器油池溫升不應超過60℃,最高溫度不應超過80℃;
b)齒輥軸承溫升不應超過40℃,最高溫度不應超過80℃;
c)排料粒度的合格率不應小于85%;
d)處理能力應分別符合表1、表2、表3、表4、表5的規定。
5 試驗方法
5.1 碎煤機的尺寸偏差、外觀質量采用常規試驗方法進行。
5.2 主要零件的性能應符合相應標準及技術文件的規定,并以相應的檢驗報告為準。
5.3 工作齒輥靈活平衡試驗:人工盤動輥子靈活,10次靜止點不重合。
5.4 判斷破碎齒是否相碰試驗:手動轉動齒輥1周,判斷破碎齒是否相碰。
5.5 退讓調整保護裝置靈活度檢測:人工多次重復搬動調整裝置,檢查是否調節靈活可靠。
5.6 電控系統過載保護試驗:在碎煤機正常運行中,取掉接近開關,觀察碎煤機是否立即停止工作。
5.7 噪聲值用聲級計按GB/T 3768的規定進行測量。
5.8 軸承及減速器油池溫度測試采用分辨率不低于0.1℃點溫度計進行測量。
5.9 處理能力可用連續作業測算法測定,即用帶式秤將一段時間內(累計時間不少于0.5h)的全部破碎物進行稱量,再折算成小時處理能力。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碎煤機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2 出廠檢驗
6.2.1 每臺碎煤機應經制造廠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附產品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6.2.2 每臺碎煤機均應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項目見表7。
表 7 檢驗項目
檢驗內容 技術要求章條 出廠檢驗 型式檢驗
主要零部件要求 4.2.1~4.2.8 √ √
裝配要求 4.3 √ √
外觀質量要求 4.4 √ √
安全要求 4.5 √ √
整機性能要求 4.6.1~4.6.7 √ √
空載試驗 噪聲聲壓值 4.6.8 a) √ √
減速器油池及軸承溫度 4.6.8 b)、4.6.8 c) √ √
減速器及軸承座密封性 4.6.8 d) √ √
負載試驗 減速器油池及軸承溫度 4.6.9.3 a)、4.6.9.3 b) — √
排料粒度的合格率 4.6.9.3 c) — √
處理能力 4.6.9.3 d) — √
注:“√”為檢驗項目,“—”為非檢驗項目
6.3 型式檢驗
6.3.1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制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b)產品的設計、工藝和材料等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用戶對產品質量有重大異議需仲裁時;
d)產品長期停產,恢復生產時;
e)正常生產的產品,應定期進行型式檢驗;
f)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g)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6.3.2 型式檢驗項目:
6.3.2.1 型式檢驗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任意抽取一臺進行。如果檢驗不合格應加倍抽查,若仍不合格則判定型式檢驗不合格。
6.3.2.2 型式檢驗項目見表7。
7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標志
7.1.1 每臺碎煤機均應在明顯適當的位置固定產品標牌,標牌的型式與尺寸應符合GB/T 13306的要求,并至少標明下列內容:
a)制造廠名稱及地址;
b)產品名稱及型號;
c)主要技術參數;
e)制造日期與出廠編號。
7.1.2 碎煤機的包裝標志應符合GB/T 191和GB/T 6388的規定,并標明下列內容;
a)收貨站及收貨單位名稱;
b)發貨站及發貨單位名稱;
c)合同號及產品名稱、型號;
e)毛重、凈重、箱號及外形尺寸;
d)起吊作業標志和儲運標志。
7.1.3 碎煤機的使用說明書應符合GB/T 9969的規定。
7.2 包裝
7.2.1 碎煤機的包裝應符合JB/T 5000.13和陸路或水路運輸的規定。
7.2.2 碎煤機的隨機技術文件應用塑料袋封裝,并固定在第一個包裝箱內。隨機文件包括:
a)產品質量合格文件;
b)產品使用說明書;
c)安裝圖;
d)裝箱清單。
7.3 運輸
7.3.1 碎煤機運輸時應放置平穩,不應翻滾和倒置。
7.3.2 碎煤機裸裝運輸時,應采取防雨措施。
7.4 貯存
7.4.1 碎煤機存放時,底部應墊平、放穩,并與地面隔開,不應堆放。
7.4.2 碎煤機應貯存在相對濕度小于80%,溫度在-15℃~40℃的無腐蝕性介質的有遮蔽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