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來,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積極爭取黨委領導,主動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溝通協調,有效打擊“拒執”犯罪,取得良好效果。目前,以涉嫌構成“拒執”犯罪向公安機關移送審查4人,其中,1人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以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7月,獲嘉縣法院受理原告郝齊升訴被告張金忠及兩名合伙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查封了其合伙經營的“獲嘉縣華炎鑄件廠”部分財產,交由張金忠保管。同年11月,法院一審判決張金忠等三人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礦石款180440元。
2013年3月,原告郝齊升申請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發現在案件審理期間,張金忠已與其父張占保擅自將該被查封財產:煉鐵爐1個、除塵器5個、小地磅1個等以6.7萬元的價格進行變賣,導致案件無法執行.張金忠、張占保先后被以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犯罪移送公安機關。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犯罪,張金忠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7月29日,因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犯罪,張金忠被逮捕。今年1月14日,獲嘉縣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該案件依法作出判決:張金忠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執行人郭某文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8月被法院判決賠償附帶民事原告郭學慶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92451.91元。進入執行程序后,郭某文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法院判決,2014年11月,被以涉嫌構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罪被移交公安機關。今年5月25日,懾與法律威嚴,郭某文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順利履行完畢。
被執行人韓某賢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6月進入執行程序。其間,法院多次責令其主動履行義務,實施司法拘留一次,但其仍在有能力履行的情況下拒絕履行義務。2014年11月,被以涉嫌構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罪被移交公安機關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