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300090 證券簡稱:盛運環保 公告編號:2015-098
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署河南省商水縣城鄉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特許經營權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1、商水縣人民政府授權委托商水縣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與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 2015 年 8 月簽訂《河南省商水縣城鄉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特許經營權協議》。
2、協議的生效條件:涉及協議經甲方、乙方正式簽署后生效。
3、協議類型:特許經營協議。
4、協議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履行完畢止。
5、協議的重大風險及重大不確定性:本特許協議的履行需要較長的期限,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協議雙方情況的變化都將影響協議的履行。
6、協議履行對公司當期業績的影響:本協議簽署后,尚需進行項目前期的報批及立項相關手續。
一、項目基本情況
為加快城市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實現垃圾處理的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目標,本著“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理念,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實現商水縣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商水縣人民政府授權委托商水縣城市管理局與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就進一步明確雙方在商水縣城鄉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中的責任和義務,規范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特簽訂《河南省商水縣城鄉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特許經營權協議》。項目一期規模為 600 噸/日,配臵 2 臺400 噸/日垃圾焚燒爐和 2 套 6MW 汽輪發電機組,預留一爐一機二期工程擴建端(具體數據以<<項目申請報告>>批復為準),采用流化床垃圾焚燒發電技術處理商水縣區域及周邊地域的生活垃圾。
二、協議雙方基本情況介紹
1、甲方:商水縣人民政府 商水縣城市管理局 主營業務:政府機構,無主營業務。
2、乙方: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注冊地址:安徽省桐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新東環路,注冊資本:529,494,535.00 元 。經營范圍:城市生活、餐廚及污泥垃圾焚燒發電工程、大氣污染防治工程、固廢及醫廢焚燒處理工程、土壤污染修復工程、飛灰處臵工程、城市污水處理及垃圾滲透液治理工程項目投資的總承包、技術咨詢、設計、運營管理;干法尾氣處理系統、脫硫、脫硝、脫汞、及各類垃圾焚燒處理設備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各類工程新型輸送機械設備(帶式、礦用、鏈板、螺旋、斗提、移動、大傾角、管狀、氣墊輸送機及除渣給料機)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有機物處理(不含危險品)工程項目總承包;技術與設備進出口及代理進出口(國家禁止、限制類除外);自有房屋及設備租賃(以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3、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與上市公司發生的購銷金額:
最近三年會計年度公司未與本特許協議簽署甲方發生交易事項。
4、履約能力分析:商水縣人民政府、商水縣城市管理局為政府機構,具備較強的履約能力。公司與其不存在關聯關系。
三、協議主要內容概述
1、按照協議規定,經商水縣人民政府、商水縣城市管理局批準授予乙方在特許期內對本項目進行投資、融資、建設、運營、維護、移交的獨家權利,并向乙方頒發本項目的特許經營權證書。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特許經營期屆滿后無償移交河南省商水縣城鄉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2、本公司根據協議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機構收取相應的收益:雙方同意垃圾處理補貼費單價為 40 元/噸,每兩年上調一次。垃圾處理補貼費的調整按《垃圾處理、收運和結算合同》有關規定執行。甲方保證提供工程商業運營期間的最低保底垃圾量為月平均 450 噸/日,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提供的垃圾量不足保底垃圾量的,按保底垃圾量計算支付垃圾處理補貼費。
3、本項目的特許經營期限為三十年,自項目核準之日起計。特許經營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許經營期可以順延。
4、本項目用地由商水縣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工程建設用地類型,通過有償劃撥方式供應給乙方,項目建設用地共計約 90 畝。
5、應乙方的合理要求,在對本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及維護過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與本項目相關的協助。協助乙方及時獲得所有必要的許可或批準,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建設用地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申請。
四、項目實施對公司的影響
本公告所述特許經營協議合同的簽署,將對公司未來垃圾焚燒發電業務發展帶來積極的影響,從長期看,本公司通過該項目的實施將使公司在固廢領域積累更多的豐富經驗,項目的成功建設也將為公司在固廢領域開拓新局面奠定堅實的基礎,增加公司的市場份額和綜合競爭實力。公司將根據項目實際進展情況,依據信息披露有關規定,及時履行審議決策程序并公告。
五、備查文件
1、河南省商水縣城鄉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特許經營權協議特此公告。
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