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
? 基本形成綠色礦山建設新格局。新建礦山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生產礦山加快改造升級,逐步達標;樹立千家科技引領、創新驅動型綠色礦山典范,實施百個綠色勘查項目示范,建設5個以上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形成一批可復制、能推廣的新模式、新機制、新制度。
? 探索礦業發展方式轉變新途徑。堅持轉方式與穩增長相協調,探索資源節約集約和循環利用的產業發展新模式和礦業經濟增長的新途徑。
? 建立綠色礦業發展工作新機制。研究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聯創、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的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推進體系,健全綠色勘查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體系,完善配套激勵政策體系,構建綠色礦業發展長效機制。
5月,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質檢總局、銀監會、證監會聯合印發《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明確了煤炭、石油、有色、黃金、冶金、化工、非金屬等7個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要求,為分行業、分地區綠色礦山建設,以及地方制定具體標準提供指導。
2、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
? 完善礦業權競爭出讓制度。對油氣與非油氣礦產等特殊情形下的重疊設置作出專門規定;除特殊情形外,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由市場判斷勘查開采風險,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出讓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繳納;全面調整探礦權占用費收取標準,建立累進動態調整機制。
? 嚴格限制協議出讓。協議出讓范圍嚴格控制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定勘查開采主體和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大中型礦山已設采礦權深部。
? 下放權限強化服務,強化監管服務。國土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放射性礦產、鎢、稀土6種礦產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負責資源儲量規模10億噸以上的煤以及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銅、鋁、錫、銻、鉬、磷、鉀11種礦產的采礦權審批,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下放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該方案提出,2017年選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省(區)有序開展試點工作;2018年出臺和修改完善相關規范性文件;2019年在全國推廣實施。
3、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方案
? 對行政區域各類保護區內礦業權進行調查摸底和分類梳理,包括對保護區內礦業權礦山地質環境的破壞面積和繳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保證金情況進行調查統計,估算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費用。
? 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進行核查,按油氣和非油氣分別進行統計并提出分類處置意見。
? 形成清理工作的總結分析報告,研究提出保護區內礦業權分類處置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為保護區內礦業權穩妥有序退出做好基礎工作。
7月5日,國土資源部印發《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方案》,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為重點,對行政區域內各類保護區禁止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范圍的礦業權(不含放射性礦種)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分類梳理、系統分析,系統性開展各類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確保新設礦業權不再進入自然保護區。
4?、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 將現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適用于所有國家出讓礦業權、體現國家所有者權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4∶6。
? 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占用費,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2∶8。
? 在礦產開采環節,做好資源稅改革組織實施工作。
? 將現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管理規范、責權統一、使用便利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
4月13日,國務院公布了《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營造公平的礦業市場競爭環境。
5、新版礦業權交易規則
? 調整了《規則》的適用范圍,由規范非油氣礦業權交易調整為規范非油氣和油氣礦業權出讓,礦業權轉讓交易調整為參照執行。
? 做好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銜接,將礦業權競爭出讓環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并用“礦業權交易平臺”的概念替換了“礦業權交易機構”。
? 增強了可操作性,如將招標過程中確定中標人的確認形式,由礦業權交易平臺與中標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改為礦業權交易平臺發出中標通知書等。
? 強化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責,如將礦業權出讓公告的發布主體由礦業權交易機構調整為礦業權交易平臺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等。
? 強化了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公示公開,新增了以協議方式出讓的礦業權在確定協議出讓礦業權受讓人和出讓范圍后、申請登記前需進行公示的要求。
? 增加了各省(區、市)可參照細化制定本地的礦業權交易規則和網上交易規則。
? 與相關規定、文件進行了銜接。
9月6日,國土資源部印發新版《礦業權交易規則》。這是今后一段時間內礦業權交易市場的基本準則。
6、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納入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試點工作方案
? 在開展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全要素的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的總體要求下,以不動產登記為基礎開展礦產資源確權登記試點。
? 通過廣泛調研,探索解決確權登記存在的難題和問題,以點帶面,在總結經驗基礎上,形成《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指導意見》,提出修改完善《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的建議,全面推進全國礦產資源確權登記工作。
3月15日,國土資源部印發《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納入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試點工作方案》。該方案明確,在試點地區(福建、貴州)形成可復制推廣的工作經驗,積極穩妥推進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所有權統一確權登記工作。5月19日,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司和油氣資源戰略研究中心在北京召開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調研工作部署座談會,決定利用6月一個月的時間,組成10個調研組分赴16個省份和各大油氣公司開展專題調研。
7、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 完善國有土地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以擴大范圍、擴權賦能為主線,將有償使用擴大到公共服務領域和國有農用地。
? 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完善礦業權有償出讓、礦業權有償占有和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健全礦業權分級分類出讓制度。
1月16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力爭到2020年,基本建立產權明晰、權能豐富、規則完善、監管有效、權益落實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