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在答復全國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關于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立法與執法的提案》時表示,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將列為《礦產資源法》的修訂內容。
當前,隨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不斷加強,生態修復已經成為砂石礦山企業的“必須選擇”。但是在國家層面涉及礦山生態修復的法律法規文件還較為欠缺,《礦產資源法》作為我國極為重要的法律法規,一旦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將列為《礦產資源法》的正式發布文件,這將為我國砂石礦山生態修復工作起到巨大的支撐作用。
自然資源部表示,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立法與執法上,現階段重點加強三項工作,持續規范和強化礦山生態保護管理工作。
1.推進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相關方案合并編制,強化監管,切實減少審批環節,建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制度,將礦山企業執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情況列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事項清單,加強監督管理。
2.推進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相關制度改革,將現行管理方式不一、審批動用程序復雜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由礦山企業單設會計科目,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計入企業成本,由企業統籌用于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
3.全面推行礦區規劃環評,強化源頭預防。
自然資源部同時表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改革發展和現代化建設全局位置,對礦產資源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礦產資源法》修改已經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自然資源部高度重視《礦產資源法》修改工作,組織開展了大量調研論證工作,廣泛聽取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地勘單位、礦山企業、行業協會、專家學者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聚焦重點問題。目前,正在抓緊起草《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
下一步,自然資源部將認真考慮提案中提出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依據不足、相關制度銜接不到位、職能分散等問題及相關建議,在《礦產資源法》修改中,堅持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完善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制度,統籌處理好與《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的關系,推進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