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明確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通知》,部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下放設區市,或對砂石礦山建設產生重要影響。

《通知》明確:
國務院授權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中心城市用地(南寧、柳州、桂林)農用地轉用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國務院授權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農用地轉用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農用地轉用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中心城市批次用地(南寧、柳州、桂林)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土地征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審批。
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事項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
將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鄉(鎮)批次用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
《通知》指出,要改進審批方式,實行承諾審批。除依法須報國務院審批土地征收的建設用地外,屬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或委托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土地征收,市、縣人民政府在申請土地征收時,承諾在供地前按照有關規定足額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等社會保障措施,不需要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報批實施方案的書面審核意見,可批準土地征收。
《通知》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嚴格建設用地審查審批,要切實保護耕地,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相關用地審批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