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任何時候,礦山安全問題一直以來都是不能碰觸的紅線。據了解,近年來,國家層面通過各種手段加大對礦山安全問題的治理和監管力度,并取得了積極的成果。數據顯示2022年全國非煤礦山事故起數、死亡人數較2020年分別下降36.2%和27.5%。
近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發布《加強礦山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中提出:
礦山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針對本單位存在的風險以及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編制應急預案;
礦山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礦山企業要加強應急預案管理;
礦山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等救援裝備和物資;
礦山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加強隊伍標準化建設,保障資金投入,配備救援裝備。
以下為《意見》全文內容。

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加強礦山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加強礦山應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組織起草了《加強礦山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附件1)。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月5日,反饋意見請填寫《征求意見表》(附件2),并發送至電子郵箱sgdcc@163.com。
聯系人及電話:劉宏委,010—64463954。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礦山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礦山應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應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強應急救援準備,強化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進一步提高礦山應急救援工作整體水平。
二、加強應急救援準備
(一)科學編制應急預案。礦山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針對本單位存在的風險以及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編制應急預案。預案編制要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與地方政府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預案相銜接,并向所在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抄送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轄區礦山存在風險、災害類型和事故特點,編制本單位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并抄報上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省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制修訂的礦山事故應急預案要抄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二)加強應急預案演練。礦山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切實提升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調度員、班組長和從業人員的響應速度和應急能力,演練情況要報送所在地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積極協助地方政府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每年汛期前要提請并協助地方政府組織尾礦庫"頭頂庫"企業與下游居民開展聯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上一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三)強化應急預案評估和修訂。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礦山企業要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出現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等情況,要及時修訂預案。礦山企業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修訂后的應急預案要按程序重新報備。
(四)推進礦山救援隊伍建設。礦山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加強隊伍標準化建設,保障資金投入,配備救援裝備。不具備設立礦山救援隊伍的企業,應當設置兼職救援隊伍,并與就近的礦山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礦山企業應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報送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發揮指導協調作用,大力推進礦山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推動地方政府在礦山集中地區建立區域性礦山救援隊伍,鼓勵有條件的礦山企業、社會組織建立礦山救援隊伍。
(五)加強應急物資裝備建設。礦山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等救援裝備和物資,地下礦山還應建立通訊聯絡、壓風自救、供水和應急廣播等應急救援設施。礦山企業應當對救援設施、裝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使用。尾礦庫"頭頂庫"應當建立應急廣播等通信系統,確保應急指令能第一時間傳達至影響范圍內所有人員。
(六)加強應急教育培訓。礦山企業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保證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熟練掌握自救器等救援裝備使用和應急處置措施。
三、強化事故應急救援處置
(七)做好事故救援先期處置。發生事故或險情后,礦山企業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所在地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杜絕盲目施救,防止事態擴大;要明確并落實帶班領導、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在遇到險情或事故征兆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現場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減少人員傷亡。
(八)強化現場救援指導。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和相關規定派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督促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及企業核查核實并如實上報事故遇險、遇難、受傷人員情況,協助救援指揮部進行安全風險研判、制訂完善救援方案,防范次生事故發生。
(九)充分發揮礦山救援隊伍作用。礦山救援隊伍接到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指令或有關企業的請求后,應當立即出動參加事故救援,充分發揮專業優勢,按照救援指揮部部署開展現場偵查、制定行動方案,全力以赴實施現場救援。礦山救援隊伍要將出動情況及時向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伍接受省級調動、依托單位調動和跨省區調動時,應當同時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報告。
(十)加強總結評估。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后,礦山救援隊伍應當對隊伍參加救援情況進行總結,并將總結情況及時報事故所在地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在救援隊伍總結基礎上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和全面總結,并將總結報告報上一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四、加強科技支撐和監督檢查
(十一)加強救援裝備研發應用。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鼓勵支持科研院校、礦山和科技企業加強礦山應急救援技術研究,推動礦山企業、礦山救援隊伍結合實際,加大應急救援設施、裝備技術革新,加強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提升事故應急救援能力水平。
(十二)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應急救援工作納入安全監管監察執法范圍,將應急預案編制、應急演練、應急培訓、應急救援物資配備等內容作為檢查重要內容,發現未進行應急培訓的、應急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急救援設施不完善的、應急裝備配備不足的、自救器不會使用或失效的,依法依規嚴格處理。
(十三)嚴肅責任追究。對因應急準備工作不到位導致應急處置不當、救援響應不及時、盲目指揮、冒險蠻干或救援裝備不起作用等造成事故擴大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