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減少煤炭資源壓覆,把煤礦的主副井口建在礦區范圍之外;為了減少保安煤柱損失,把巷道開在礦區范圍之外;還有露天礦山為了保障安全改為臺階式開采后,把臺階擴改到礦區范圍外。這些過去被視為“越界開采”且難以整改的非法行為,近日隨著各地礦產資源管理新政的陸續出臺和深化,將有望逐步變為合法。

今年6月6日,云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的《關于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通知》中,已存在的超出采礦權礦區范圍的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露天剝離范圍,且不在礦區范圍外開采礦產資源的,經州(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有安全設施設計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可以協議出讓方式將超出礦區范圍部分納入已設采礦權礦區范圍。同一采礦權只可申請一次協議出讓開拓工程超出礦區范圍的部分。

無獨有偶。7月19日,福建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管理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中,專門把“對已建礦山的井巷工程位于礦區范圍外的”列為基于礦山安全生產和礦業權設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可按照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4種情形之一。
可以說,這些針對性、適用性很強的礦政改革,是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的結果,將對那些因歷史遺留問題而導致“越界開采”且長期無法整改的礦山產生積極且深遠的影響。
前些年,由于資金、用地以及礦山設計規模等原因,許多礦山的采礦權范圍設置得并不大,有的礦山為了節省征地和建設成本,甚至卡著礦產資源儲量儲藏范圍申請劃定礦區范圍。這樣僅以礦產資源儲量范圍來確定礦區范圍,雖然節省了大量的前期成本,卻為后期礦山建設和發展埋下了重大隱患。一是容易造成礦產儲量壓覆。如果把礦山主副井建在礦區范圍內,必然要預留大量的保安礦柱來確保井筒安全,勢必造成礦產資源的浪費。二是極易造成“越界開采”。如果從保護和集約資源的角度出發,把主副井建在礦區范圍之外,則又構成了“越界開采”。三是嚴重制約了礦山后續發展。隨著原先劃定礦產資源枯竭,以及“攻深找盲、探邊摸底”工作的開展,新探明的礦產資源基本在原來礦區范圍之外,不利于礦產資源的整體開發利用。

尤其是煤礦企業,過去大多沿襲的是斜井提升,主副井比較長。如果把井口設置在以儲量范圍而確定的礦區范圍之內,將造成大量煤炭資源的損失和浪費,所以過去許多煤礦把主副井口建在礦區范圍之外。原來,相關部門也是睜只眼閉只眼,只要井下沒有超層越界開采資源,也不作為非法行為來對待。近年來,隨著安全監管制度的加強,這類現象在許多地方被視為“越界開采”被要求整改。然而,按現行的嚴管嚴控礦業權協議出讓政策,此類現象很難實施協議出讓。這樣一來,礦山企業就陷入了左右為難的窘況,如果不申請擴大礦區范圍,將面臨著“越界開采”而遭受處罰甚至停產整頓。如果申請擴大礦區范圍,則又必須通過競爭性出讓方式,重新進行資源評估、出讓,以及環評、安評等,沒有幾年時間辦不下來。
至于露天礦山,這類問題更加突出。過去許多礦山采取的是“一面墻”的開采方式,有的礦山甚至卡著礦區范圍的邊界開采,形成了許多高陡邊坡。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安全生產監管力度,要求露天開采必須采取臺階式開采工藝。礦山企業為了安全生產需要,不得不重新規劃設計,把原來形成的高陡邊坡改造為臺階。由于許多礦山原來是卡著礦區范圍開采的,在由上而下改造臺階時勢必會造成“越界開采”行為。所以,許多露天礦山陷入了進退維谷的兩難境地,按照安全要求改造為臺階式開采工藝后,安全保障程度提升了,但“越界開采”的違法事實也形成了。

資源節約是基本國策,安全是“天字號工程”。這兩項工作怎么抓怎么嚴都不過分。但相關部門從礦山的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推出利于資源節約和保障安全生產的“組合拳”,幫助企業破解兩難、杜絕“越界”,實現安全高質量發展才是應有之義,也是制定政策的目標所向。近年來,全國各地自然資源系統在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中,深化“放管服”改革,針對礦山企業安全發展中所面臨的“痛點”“難點”“熱點”“堵點”等問題,相繼推出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新政,以“協議出讓”方式打通“最后一公里”,值得總結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