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甘肅省自然資源廳、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聯合印發《甘肅省礦業權招標出讓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范全省礦業權招標出讓行為,優化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方式,維護國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
《規定》明確,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公開招標應當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相關平臺同時發布公示信息以及公告中應當載明的內容。邀請招標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要求的時間和地點繳納投標保證金或提交銀行擔保保函后,方可參加礦業權招標出讓行為;逾期未繳納或提交的,視為放棄;保證金或銀行擔保保函繳納方式、金額、退還等事宜在招標公告中約定。通過資格審查的每宗標的的投標人不得少于3人。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以他人名義投標。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規定》指出,對于省級登記審批權限的戰略性礦產,國家或省級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礦產,促進加快形成國家級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基地建設所需礦產,以及勘查開采技術有特別要求的勘查開采區塊,可以采取“掛牌+招標”方式出讓礦業權。在專家要求上,《規定》明確,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地質、采礦、生態修復、地礦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7人以上(含7人)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規定》制定了評標標準并規范了出讓程序。評標采取綜合評標法,由報價、技術和商務三部分組成,滿分100分。各部分分值占比和評標標準根據每宗標的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在招標文件中設定,評標中需突出勘查部署、綠色勘查、開采與綜合利用、綠色礦山建設等技術因素。招標人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范圍內自主研究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為防止過度、惡意和不合理的競爭行為,借鑒股票交易市場的熔斷機制,采取“掛牌+招標”方式公開出讓礦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