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1、嚴格礦山安全生產準入;2、推進礦山轉型升級;3、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4、強化企業主體責任;5、落實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6、推進礦山安全依法治理;7、強化組織實施。
原文如下:
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2025年2月6日)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認真落實強力推進“富礦精開”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全省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礦山安全生產準入
(一)嚴格礦山安全源頭管控。嚴格按照礦產資源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學合理設置礦權和礦山。落實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推動礦山開采集約化、綠色化、智能化發展,不斷提高礦山本質安全水平。
(二)嚴格災害嚴重煤礦安全準入。停止新建產能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煤礦。新建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煤礦原則上應按采煤、掘進智能化設計。
(三)嚴格非煤礦山安全準入。礦產資源勘查應達到規定程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大中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水文地質或者工程地質類型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依據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等資料應當達到勘探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礦山不得以山脊劃界。尾礦庫數量原則上只減不增,不再新增尾礦庫“頭頂庫”,長江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不得新建和改擴建尾礦庫。
(四)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設計邊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尾礦庫等礦山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由省級及以上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設計邊坡高度150米以下的露天礦山、小型露天采石場等金屬非金屬礦山(中央駐黔企業所屬礦山除外)委托市(州)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頒發相關工作。礦山開發沒有進行一次性總體設計的,原則上不得審批安全設施設計。取得安全設施設計批復之日起1年內未開工的煤礦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前必須重新申請審查安全設施設計。1個采礦權范圍內原則上只能設置1個生產系統,已形成多個生產系統的礦山可正常辦理有關手續及證照延續,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嚴格進行論證。提能改造系統與現有生產系統互不影響的礦山,提能改造系統建設期間,現有生產系統可以正常生產。
二、推進礦山轉型升級
(五)加快推進礦山開發戰略性調整。加快推進煤礦“六個一批”(新建一批、技改一批、提升一批、整合一批、盤活一批、淘汰一批)和非煤礦山“三個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組一批、改造升級一批)分類處置。優化煤炭開發布局,鼓勵連片整體開發。依法依規辦理非能源礦山建設項目核準(備案)手續。以市場化方式推進非能源優勢礦種聚集區礦業權優化重組,引導存量礦產資源向鏈主企業集聚,逐步形成大型企業為主體、大中小型企業協調發展的精細開發新格局。
(六)淘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經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取締,吊銷有關證照。
(七)推進尾礦庫閉庫銷號。對達到閉庫條件的尾礦庫,應按照國家和省關于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要求,及時閉庫治理并銷號。無主尾礦庫由縣級政府指定管理單位負責閉庫及其后續安全管理。
(八)實施非煤礦山整合重組。鼓勵具有管理和技術優勢的大型礦山企業兼并重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礦山企業。推動同一個礦體分屬2個及以上不同開采主體的非煤礦山,生產建設作業范圍最小距離不滿足相關安全規定的非煤礦山,以山脊劃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礦山等企業整合重組,實現礦權、規劃、主體、系統、管理“五統一”。推動優勢礦產資源向支撐重點產業集群發展的重大項目集聚,向具有全鏈條深加工能力的優強企業集聚。
(九)推動礦山升級改造。持續推進礦山機械化、信息化、自動化、智能化建設。推進5G、工業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數字孿生等新技術與傳統礦山開采融合應用。推廣井下人員高精度定位、AI視頻智能監控、違法違規行為智能識別分析等技術應用。加快提升非煤礦山智能化水平,大型礦山致力于整體應用,推動實現全環節全系統多場景智能化;中型礦山圍繞局部應用,推動實現單個系統、固定場所、某個環節智能化;小型礦山以機械化代替危險繁重崗位為主,具備條件的逐步推動單項智能化。
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十)強化重大災害治理。礦山企業必須按規定采用鉆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驗證,查明隱蔽致災因素,實施煤與瓦斯突出、水害等重大災害分區管理、超前治理。尾礦庫每年汛期前進行調洪演算,排洪構筑物每3年應進行一次質量檢測。
(十一)嚴格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完善礦山井下特種設備監督管理機制。定期對取得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全標志的在用設備設施開展安全可靠性檢驗。加快推進礦山企業老舊設備升級改造,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十二)規范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管理。非煤礦山企業要嚴格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統一負責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實行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領導雙帶班下井制度,做到管理、培訓、檢查、考核、獎懲“五統一”,嚴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嚴禁將爆破作業專項外包;承包單位數量應符合規定,承包單位嚴禁轉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業項目。
(十三)規范非煤礦山外包隊伍管理。承包單位應當按規定向項目部派出符合相關專業學歷或者職稱等要求且是項目部上級法人單位正式職工的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不得使用勞務派遣人員、臨時人員。力爭到2025年年底,生產礦山建立本單位采掘(剝)施工隊伍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整體管理。
(十四)加強停工停產礦山安全管控。停工停產整改的礦山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有關規定向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后方可進行整改作業。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監管權限對停工停產整改煤礦實施駐礦盯守,對其他停工停產礦山落實駐礦盯守或者巡查責任。停產停建超過6個月和待關閉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安設“電子封條”。
(十五)提升風險監測預警處置能力。礦山集中地區應當建立區域性礦山救援隊伍。鼓勵有條件的礦山企業、社會組織建立礦山救援隊伍。礦山企業要制定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和修訂。加強監測預警,強化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和會商研判,遇極端天氣嚴禁人員入井。
四、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十六)落實主要負責人責任。礦山及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礦山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到生產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每月組織開展1次全系統各環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
(十七)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涉礦大中型企業應當配備安全總監。地下礦山應當按規定配備符合相關專業學歷或者職稱等要求的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應當按規定配備符合相關專業學歷或者職稱等要求的專職技術人員。災害嚴重礦山應當按要求配備災害治理專職領導人員、專門機構、專業人員。
(十八)強化安全基礎管理。礦山企業應當切實把主體責任落實到每一臺設施設備的隱患排查上、現場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生產一線的每一名人員、應急處置的每一項制度。持續深入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杜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嚴格落實“無視頻監控不作業”要求。嚴格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大力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素養。加強礦山企業安全培訓現場檢查,嚴格礦山安全培訓機構執業能力監督檢查,堅決整治假培訓、假考試、假證書等亂象。嚴格井下勞動定員管理,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用工,礦山企業或承包單位對欠薪應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五、落實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
(十九)落實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嚴格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區域性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嚴厲打擊非法盜采礦產資源等行為,嚴肅查處礦山違法違規行為。實行市級、縣級政府領導包保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包保責任人,制定包保責任清單,落實包保措施。加強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專業監管人員配備比例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
(二十)落實礦山安全監管責任。按照分級分類、“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建立部門定期通報、重大問題隨時通報、信息共享、聯合執法和問題線索移交機制。嚴格落實礦山分級分類監管責任,每一處礦山都要明確監管主體。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在行業管理、業務管理、生產經營管理中一體推進落實礦山安全生產各項要求。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指導。
六、推進礦山安全依法治理
(二十一)加強執法保障建設。建立完善礦山安全監管專業人才培養和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提高待遇保障。強化礦山安全監管執法車輛、制式服裝、移動執法終端等執法裝備保障。
(二十二)強化安全監督檢查。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規范執法行為和案件辦理。嚴格落實礦山安全生產案件移送、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規定,暢通舉報渠道。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責任倒查機制。
(二十三)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嚴格落實提級調查和掛牌督辦制度。嚴格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查清事故原因,嚴肅追究責任,強化警示教育。嚴厲打擊瞞報、謊報、漏報、遲報事故的行為。接到瞞報、謊報事故舉報,屬地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核查。發生死亡事故的礦山,必須停產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
七、強化組織實施
各地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財政資金保障,積極引導礦山企業加強安全投入、強化安全生產經費保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權限和職責,對安全生產責任履行不到位、涉嫌違紀違法的,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確保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各項部署要求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