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資源部公開征求《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監管工作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提出,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采礦權人應當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不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采礦臨時使用土地(含用林用草)的,不再單獨編制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和用林用草植被恢復方案,有關內容納入礦區生態修復方案。
征求意見稿提出,礦區生態修復方案以采礦權為單位進行編制,即一個采礦權編制一個方案。相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方案技術評審制度、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等,可以委托具有一定技術力量的機構承擔具體評審,評審費用按有關規定列入部門預算,不得向采礦權人和方案編制單位收取費用。
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介紹,從現實業務管理以及自然資源執法督察、中央環保督察發現問題看,一些礦山企業生態修復積極性不高、主動性不夠,修復治理責任落實還不到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全生命周期監管制度有待健全,對采礦權人開采行為及實施生態修復的全過程監管有待加強。
起草說明介紹,新《礦產資源法》單獨設立礦區生態修復專章,從修復責任認定、修復方案編報、驗收程序、費用保障、監管與處罰等環節,作出了法律頂層設計。相關文件也要求,“加強生產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全流程監管”,壓實礦山企業主體責任,切實做到“誰破壞、誰治理”“邊開采、邊修復”。
征求意見稿提出,礦區生態修復方案是采礦權人實施礦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復、土地復墾等活動的總體部署和基本依據。科學評估采礦活動影響范圍,預測分析礦產資源開采可能引發的礦區地質環境破壞、土地損毀、植被損毀等礦區生態破壞問題。生態修復方案要與開采方案、采礦用地安排、開采設計以及安全設施設計、水土保持、生態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措施緊密銜接。
生產礦山如何落實邊開采、邊修復?征求意見稿明確,采礦權人應當根據礦山開采設計、工藝流程、開采進度、采礦用地范圍,以及土地損毀和生態破壞等情況,合理劃分修復單元和修復時序,分區、分期完成生態修復任務。制定并嚴格落實礦區生態修復年度計劃,并于每年3月底前報送礦區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此外,采礦權到期后不再申請延續的、礦山在采礦權出讓年限屆滿前停辦的、以及政策性關閉礦山已明確修復責任由原采礦權人履行的,采礦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全部修復任務。采礦權人在完成階段或全部修復任務后,應當及時向礦區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征求意見稿明確,鼓勵采礦權人將礦區范圍內的廢石、煤矸石、尾礦等一般礦業固體廢棄物,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用于本礦區土壤改良、采坑及塌陷區回填等。鼓勵礦區內優質表土和鄉土植物等就地利用。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2025年7月1日前已依法批準農轉用的采礦用地,采礦權人復墾修復后,可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不改變土地使用權人的前提下,經依法批準并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后,用于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途。采礦權人將依法取得的采礦用地或者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復墾修復為耕地、園地、林地、草地、濕地等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于該采礦權人在省域范圍內新采礦活動占用同地類的農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