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表示,將嚴格控制新增產能用地用礦,繼續嚴把鋼鐵、煤炭等新增產能項目建設用地供應閘門,對新建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預審。對未按國家規定核準、備案的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不得安排建設用地計劃,不得通過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查和辦理供地手續。
國土資源部剛剛印發的《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規定,將進一步落實產能過剩行業項目目錄。根據禁止投資、用地的產能過剩行業項目目錄,及時修訂《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對目錄內的新建、改擴建項目,禁止供應土地。
國土資源部規劃司副司長鞠建華表示,此舉是為了從土地供應、礦業權配置等方面,進一步嚴格限制違規新增產能項目落地,強化源頭控制。
同時,注重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保護和調動地方與企業的積極性。產能過剩退出企業涉及的國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后的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退出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也可由企業自行處理,在符合規劃和轉讓條件的前提下,允許土地使用權人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為了引導產業轉型升級與提質增效,國土資源部提出將著力著眼于鼓勵企業轉產轉型,降低轉產成本,減少企業退出損失,顯化企業土地資源資產等,加大支持引導的政策力度。
《意見》規定,企業轉產為國家鼓勵發展的生產性服務業的,可以5年為限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工業用地不涉及改變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設容積率可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在違規在建項目用地手續方面,《意見》提出,經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相關部門認定屬于確有必要建設且符合有關土地、城鄉規劃的,依法依規處理并履行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后,補辦用地手續或新供國有建設用地,實行租賃方式供應。認定不屬于確有必要 建設的,應依法依規處理,不得補辦用地手續。
與此同時,礦業權審批事項也將得到嚴格把控。據國土資源部礦產開發管理司副司長薄志平介紹,從2016年起,3年內停止煤炭劃定礦區范圍審批,期間探礦權到期需要繼續延長保留期的,由申請人作出說明后可予保留。未經項目核準(產能核增)機關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不得受理審批其采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申請。
為有效處理好煤炭、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地區資源開發利用問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建立煤層氣、煤炭協調開發機制,對煤炭規劃5年內開始建井開采的區域,按照煤層氣開發服務于煤炭開發的原則,采取合作或調整煤層氣礦業權范圍等方式,優先保證煤炭資源開發需要,并有效開發利用煤層氣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