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開采。新建煤礦應當同步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達到規定標準;已建成的煤礦除所采煤炭屬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據已達標排放的燃煤電廠要求不需要洗選的以外,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本條是關于煤炭開采和洗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