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長江的保護力度。同時也加大了對非法采砂、非法捕撈的打擊力度。近日,一起非法盜采長江砂石4萬余噸的特殊案件在四川宜賓南溪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引起社會關注。
紅星新聞記者從辦案機關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了解到,四名被告人歸案后拒不配合調查,甚至“零口供”對抗審查。但最終,四被告因犯非法采礦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獲刑。
↑警方查獲的涉案采砂船
案件
[“零口供” 照樣判決]
“現在開始宣判,請全體起立:被告曾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6萬元,追繳違法所得85.024萬元;被告李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徐某貴,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被告徐某文,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萬元;追繳徐某文、徐某貴共同違法所得41萬元”。
這一幕,是2020年2月26日上午,正在宜賓市南溪區法院進行的案件審理、判決現場。該案是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以下簡稱瀘州分局)偵辦的長江干線首例“披著合法外衣,瘋狂盜采長江砂石”的非法采礦案件。
在案件偵破過程中,主要犯罪嫌疑人反偵查能力極強,頑固對抗審查,而瀘州分局專案民警克服重重困難,同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全面收集固定犯罪證據,最終該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以“零口供”得以判決。
長航警方瀘州分局相關人員表示,該案的成功偵破、起訴、并順利判決,不僅體現了我國“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法治思維方式,也為瀘州分局今后辦理此類案件積累了寶貴經驗。
疑點
[禁采期的挖采販賣記錄]
2017年12月13日,瀘州分局民警對錨泊于轄區水域“鑫某某”輪進行例行治安檢查時,發現船長李某及記賬員李某勇房間內有挖采、販賣長江砂石賬本及部分殘缺不全的發貨單及收款收據等記錄單據。
細心的民警在記錄單上發現,上面填寫的日期都是近幾日的記錄,而此時整個四川長江段均處于全面禁采期。他們的砂石從哪里挖采并販賣呢?民警現場詢問了該船管理人員。
↑警方查獲的涉案單據
面對民警詢問的目光,船長李某的眼神左右閃避,聲稱他們是受承包方曾某聘用,實施的一項政府取水工程建設。需要在長江里使用大型挖石船進行工程開挖,所挖采砂石都是集中堆放,不存在違規對外銷售情況。隨后還拿出了一份由海事部門簽發的《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復印件。
民警結合在其船上房間里發現的銷售記錄本,初步判斷此事可能有“貓膩”,疑似存在非法采礦行為。于是當即向“鑫某某”輪下達了責令停止生產,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的通知書,并將該情況向分局刑偵部門做了匯報。
突破
[唯一缺失的一項審批手續]
接報后,瀘州分局領導高度重視,立即指示刑偵部門成立專案組,緊緊圍繞該工程項目,調取地方發改部門批復、黨政辦會議紀要、屬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關于“鑫某某”輪挖石船在長江某地水域作業的情況說明》、航道部門審查意見函、海事部門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某源水務公司取水工程情況說明、工程施工方的某某公司施工(棄土處置)方案等材料,證實了該工程確為地方政府和水務公司共同組織實施的合法取水工程項目。
但引起辦案民警注意的是,在大量證明材料中,唯獨缺失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審批手續。
從海事部門簽發的水上水下施工證的日期來看,曾某等人在2017年12月1日以前未取得施工許可,如果構成非法采礦罪,那2017年12月1日以后曾某指使“鑫某某”輪進行挖砂采石施工是經過海事部門同意,其將挖采起來的砂石用于販賣,是否只違反行政管理法規?未經批準,擅自處置棄土(長江砂石),屬職務侵占還是非法采礦犯罪?這些疑問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及《關于長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權限的通知》等法律法規中均無明確規定與說明。
專案民警結合前期調查,認真研究《關于授權長江水利委員會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的通知》《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同時積極走訪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就有關條款、規定的實際操作進行業務咨詢,明確了案件的核心、關鍵性問題。
↑涉案采砂船
經過認真分析和科學研判,專案民警一致認為:“涉水工程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并獲得準建批文。施工期間,只能按施工方案進行技術性挖采,施工中產生的棄土(砂石)必須用于工程回填,不得擅自利用。如須將工程中的棄土(砂石)作為砂石資源利用或出售的都必須補辦采砂許可證”。
本案中涉事公司、船主等人,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簽批的采砂許可手續情況下,擅自將挖采的砂石連同施工中超范圍挖采的砂石,作為砂石資源直接出售謀取利益,已觸及非法采礦罪構成要件,故曾某等人的行為涉嫌非法采礦罪。
訊問
[有著極強反偵察經驗的嫌疑人]
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曾某、徐某文等均系前科人員,具有極強反偵查經驗,相互間事前就如何應對公安機關,訂立了攻守同盟;砂石交易款大部分按照曾某的指示直接轉到其臨聘財務人員或朋友的私人卡上,供自己揮霍;不斷更換在該船上的打工人員;事后主導李某、徐某文、徐某貴等人串供等等。故在對嫌疑人的審訊中,主犯曾某不斷以工程真實存在且經過政府同意的取水工程為由進行狡辯,抗拒訊問。
同時,曾某堅稱以不清楚涉水工程砂石不能買賣的規定,甚至叫囂“我有幾千萬的工程在干,你們耽誤了我的時間”“我什么都不知道,你們有證據直接判我就是”等,企圖逃避法律打擊,使偵查工作曾一度陷入僵局。
↑警方查獲的涉案單據
“全方位收集證據,徹底將此案查深查實,絕不姑息。”瀘州分局局長劉開林向專案民警下達命令。專案民警迅速調整偵查思路,對每一名涉案人員在本案中的行為、地位、所起作用進行全面梳理,完善優化審訊方案,同時根據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圖認真測算工程所需開挖方量。
在偵辦中遇到疑難時,劉開林帶領專案民警積極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并多次同檢察機關進行會商。通過全面收集、固定作案人員事前共謀、協調轉運、買賣砂石以及事后串供的犯罪事實,形成了完整證據鏈。最終,在強大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主犯曾某外)心理防線被擊破,如實交代違法犯罪過程,并交出了藏匿的相關書證、視聽資料等。
查實
[非法挖采砂石46050噸 獲利上百萬]
經查證,犯罪嫌疑人曾某、李某、徐某文、徐某貴等人結伙,在明知長江四川段全線禁采情況下,于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間,借口實施取水工程建設為名,以非法牟利為目的,租賃挖石船,罔顧水務、海事及取水工程發包方關于砂石只能回填、嚴禁銷售的規定,組織人員在宜賓市南溪區某長江水域非法挖采長江砂石并轉運出售獲利,共計非法挖采長江砂石共計46050噸, 出售獲利共1324860元,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及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犯罪事實。
↑警方查獲的涉案單據
犯罪嫌疑人曾某以每月22500元的費用將“鑫某某”輪的砂石挖采作業全部承包與船長(管事)李某,并事前與徐某文商定(徐某文將準備從曾某挖采現場購買砂石并轉售的情況告知了徐某貴,并得到了徐某貴在經濟及人力上的積極支持與配合)將“鑫某某 ”輪所挖采砂石以18元、20元每噸不等的價格直接出售給徐某文、徐某貴。徐某文、徐某貴二人在明知曾某沒有辦理采礦手續,且長江上游全線禁采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專門租用了“江某某”及“江金某某”等兩艘運砂輪前去購買裝運砂石,并將非法購得的砂石以30元每噸的價格“倒手”賺取差價。
截至2018年1月17日,曾某安排李某組織“鑫某某”輪從挖采現場直接出售給徐某文、徐某貴26載共計4.093 萬噸砂石,涉案金額達122.4萬元。在非法挖采期間,曾某還將非法所得砂石以18元每噸的價格出售給“文富某某”輪船主2220噸,獲利39960 元,而船長李某在明知曾某無采礦手續的情況下,為獲得曾某拖欠的工資,不僅積極參與非法挖采,還在曾某授意下主動聯系買家以21元每噸的價格出售砂石共計2900噸,獲利60900元。至此,在長江干線首例披著合法外衣,瘋狂實施盜采長江砂石并集采、運、銷“一條龍”的犯罪團伙得以成功摧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