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垃圾分類管理,將迎新規!備受關注的《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已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3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條例有關情況,修訂后的《條例》共八章58條,突出生活垃圾全過程管理,細化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四個關鍵環節的分類要求。
此外,條例還提高了對單位和個人未按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罰款額度,對單位最高處罰50萬元,對個人最高罰款500元。
增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
規定源頭減量的具體措施
垃圾處理,源頭減量是關鍵。此次,條例明確垃圾源頭減量總體要求,新增“源頭減量”專章,明確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鼓勵使用可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從源頭避免“垃圾圍城”現象。此外,還鼓勵通過樹立先進典型、積分兌換等獎勵方式,支持單位、家庭和個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
針對產品過度包裝的問題,條例規定執行國家和省關于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針對快遞包裝、外賣餐具等垃圾與日俱增的問題,規定電子商務、外賣、快遞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鼓勵運用計價優惠等方式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塑料工業大省,廣東近年塑料制品產量、產值一直位居全國首位,近三年外賣、快遞、電商等行業消耗的一次性塑料袋、塑料包裝、塑料餐具等年均增長16%以上。為減少一次性牙刷、拖鞋、筷子等垃圾的產生,條例還規定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此外,結合“光盤行動”的社會風尚,規定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倡導餐飲服務單位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加大處罰力度
個人違規投放垃圾最高罰500元
此次,條例加強了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全鏈條管理,完善分類要求。條例明確規定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同時,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組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為方便市民垃圾投放,條例規定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專門收集點,公開預約聯系方式,為投放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提供便利。同時,細化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責任,規定其應當按照就近便利原則和分類標準、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勸阻不按照分類規定投放或者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做好分類投放與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環節的銜接。
針對垃圾收運工作不規范的問題,條例明確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跨地級以上市轉移生活垃圾等。加強收運單位對分類投放的監督提醒,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告知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改正。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條例提高單位和個人未按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罰款額度,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針對“先分后混、混收混運”的突出問題,將對收運單位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罰款額度調整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廣東省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99.95%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副廳長劉瑋介紹,“十三五”以來,廣東新建成生活垃圾處理設施99座,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從90.06%提升到99.95%,焚燒處理能力占比從34.41%提升到66.78%。截至12月,全省建成生活垃圾處理設施172座,總處理能力14.9萬噸/日,設施數量和總處理能力多年居全國首位。
在村鎮垃圾處理方面,目前廣東已基本形成縣域統籌的“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村鎮生活垃圾收運處理模式,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自然村覆蓋率達到99.86%。
廣東省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99.95%,廣州市連續三年實現城鎮生活垃圾100%無害化處理。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副局長張穎表示,2018年起廣州市城鎮生活垃圾100%無害化處理,垃圾圍城困境得到破解。目前,廣州市設置居民小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約1.8萬個,配置1.6萬座垃圾中轉站、3501輛分類收運車輛、1492條分類運輸線路,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達39.7%。
劉瑋介紹,下一步,廣東將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因地制宜分3個層次推進垃圾分類:廣州、深圳市作為國家率先實施垃圾分類的重點城市、粵港澳大灣區核心城市,對標世界一流灣區先進水平;珠三角地區其他城市對標國內先進水平;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城市對標國內平均水平。“實現到2025年,各地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系統,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