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泰州市泰興生態環境局發布了《擬對泰興青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批意見的公示》。
據該公示,泰興青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擬建泰興工業廢物綜合處理項目。項目分兩期建設,一期新建100t/d的高溫熔融系統1套;二期新建3000t/a的等離子熔融系統1套、50000t/a的廢有機溶劑處理系統1套。
全文如下:
擬對泰興青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批意見的公示
建設地點:循環經濟產業園內臨江路南側、長江北路西側地塊(泰興市濱江鎮馬甸社區)
建設單位:泰興青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情況:用地67441m2,主要建設辦公樓、等離子/高溫熔融車間、廢有機溶劑處理區、罐區、危廢暫存庫及配套公輔設施,購置等離子/高溫熔融系統、廢有機溶劑處理系統等設備。項目建成后,可年處理危廢8萬噸的能力。本項目分兩期建設,一期新建100t/d的高溫熔融系統1套;二期新建3000t/a的等離子熔融系統1套、50000t/a的廢有機溶劑處理系統1套。二期建成后,全廠危廢處置能力為高溫熔融系統27000t/a、等離子熔融系統3000t/a、廢有機溶劑處理系統50000t/a。
公示情況:2021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21日進行受理公示,公示期間未收到任何意見。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1、廢水
按照雨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原則,廠區設置1個生活污水接管口、1個工業廢水接管口及1個雨水排口。生活污水預處理達標后接管濱江污水處理廠;濕法脫酸廢水單獨收集經處理后回用作為急冷塔補水,回用水滿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2005)表1標準;循環冷卻系統排水與污水處理站出水匯合后一起接管開發區工業污水處理廠;出渣廢水(一期)、沖洗廢水(一期)、實驗室廢水和初期雨水從均質池進入污水處理站,其他工業廢水從綜合調節池進入污水處理站,出水達標接管開發區工業污水處理廠。
2、廢氣
一期高溫熔融系統產生的熱煙氣和二期等離子熔融系統產生的熱煙氣采用“余熱回用/SNCR脫硝+急冷塔+干法反應器+布袋除塵器+濕法脫酸單元+GGH煙氣加熱器+SGH煙氣再熱器+SCR脫硝”工藝,尾氣經50m高FQ-1排氣筒排放。
一期等離子/高溫熔融車間卸料大廳、料坑和上料區部分廢氣、二期溶劑回收廢氣和甲類罐區廢氣匯總至集氣室,其中溶劑回收廢氣和甲類罐區廢氣先經“冷凝器+水氣分離器+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預處理,全部作為助燃風進入焚燒系統。
預處理車間廢氣、丙類倉庫一廢氣、丙類罐區廢氣、丙類倉庫二廢氣、丙類倉庫三廢氣、污水處理站廢氣、等離子/高溫熔融車間卸料大廳、料坑和上料區部分廢氣、甲類倉庫一廢氣、甲類倉庫二廢氣和實驗室廢氣經車間密閉+負壓收集后,分別進入6套“堿洗噴淋+除霧器+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尾氣通過5根排氣筒有組織排放(排氣筒編號FQ-2~6,其中FQ-3排氣筒高度為30m,其余排氣筒高度皆為15m)。
設置1個緊急排放口,位于二燃室爐頂,高度30m。
無組織廢氣主要為各車間未捕集廢氣,運營過程加強對儲罐大小呼吸廢氣的收集,為減少儲罐區廢氣無組織排放,裝卸采用貯罐的放空管與槽罐車槽罐呼吸管連通,車間廢氣采用微負壓收集,減少無組織排放量。
3、噪聲
本項目噪聲主要為各類泵、風機、破碎機、刮板機、提升機、干燥機、空壓機等,本項目合理布局、選用低噪聲設備,針對不同噪聲源特點采用基礎減震、加消聲器、隔聲罩等減噪措施,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的要求。
4、固廢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固廢妥善處理或綜合利用。
生活垃圾委托環衛部門定期清運。一般固體廢物中廢包裝材料不沾染危險廢物,可以混入生活垃圾一起由環衛清運;廢樹脂由環衛清運;廢分子篩由廠家回收。危險廢物中廢勞保用品、廢機油、實驗廢液、實驗室沾染性廢物、滲濾液、預處理廢渣、廢活性炭、廢MBR膜、污泥、廢布袋、精餾殘液、廢干燥劑、冷凝液等配伍后進入廠內高溫熔融系統焚燒處置;廢耐火材料、廢保溫石棉、廢鹽和金屬渣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熔融爐出渣和等離子爐出渣委托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待《固體廢物玻璃化處理產物技術要求》實施后委托鑒定,分為玻璃態物質和非玻璃態物質,玻璃態物質可以進行資源化利用,非玻璃態物質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判斷依舊屬于危險廢物,需要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處置。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經審議,我局擬對上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批意見。為保證審批意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現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基本情況予以公示。
公示期為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4日。
聯系電話及傳真:0523-87710151
地址:泰興市文昌東路62號,市行政審批局二樓生態環境窗口
郵編:225400
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上述擬作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