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電聯營、煤電與可再生能源聯營是當前貫徹落實“雙碳”目標、推動煤炭煤電行業高質量發展,助力構建現代能源體系的重要舉措,有助于形成煤炭與煤電、可再生能源發電與煤電企業的收益共享和成本共擔機制。
煤電聯營已具備實踐經驗
我國早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就開始了煤電聯營實踐,最初目的在于建設坑口電廠,延伸煤炭企業產業鏈,推動煤電聯合發展。經過30余年的探索實踐,我國已形成煤電一體化運行、專業化子公司和參股等多種聯營模式,并在中煤、同煤、徐礦以及五大發電集團等企業得到應用和推廣。不同的聯營模式在各自適用的場景下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從歷史經驗來看,煤電一體化模式將煤礦與電廠項目納入統一法人實體進行管理和運行,有效減少了燃料運輸、采購等中間環節,通過直供保障電煤的“量、價、質”,顯著緩解了煤電機組受阻問題,提升了機組運行可靠性。專業化子公司模式可分為煤炭企業專業辦電廠和電力企業專業辦煤炭兩種形式,實現了產業鏈向上下游延伸,使得煤炭企業獲得便利的銷售渠道,煤電企業也擁有供應可靠、價格穩定的燃料來源。參股模式即煤炭與煤電企業之間進行單向或互相參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為煤電企業帶來經濟效益,從而間接提升煤電機組的支撐能力。
從預期效果來看,穩步推進煤電聯營,有望平抑經濟波動所帶來的影響,持續改善煤電企業經營狀況和投資能力。屆時,煤電企業參與“三改聯動”(煤電節能降碳改造、供熱改造和靈活性改造)的能力也將得到有效提升,對強化煤電機組調節能力、夯實民生保障和促進節能減排等都大有裨益。
煤電與可再生能源聯營有待探索
煤電與可再生能源聯營為首次提出,目前尚無典型案例和成熟模式。參考煤電聯營的經驗與模式,煤電與可再生能源聯營可能會形成一體化開發、成立專業化子公司和股權融合3種聯營模式。
從運營方式來看,一體化開發模式主要為大型風光電項目與周邊煤電納入同一法人主體進行開發。在西部沙漠、戈壁、荒漠重點地區推動大型風光電項目與周邊煤電一體化開發和運營。專業化子公司模式仍可分為兩類,即煤電企業設立可再生能源發電子公司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設立煤電子公司。該模式的落地需通過行政手段在增量可再生能源項目規劃和開發階段,要求必須配置一定比例的增量煤電,以實現可再生能源和煤電本地或異地一體化審批。股權融合模式則為煤電企業通過資本注入、股權置換等方式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進行聯營,政府部門在企業融資、股權投資、債轉股、上市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推動兩者實現戰略合作、相互持股和資產融合。
從實施效果預期來看,煤電與可再生能源聯營將兩者深度綁定,有望借助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收益緩解煤電經營壓力,保障煤電投資、建設能力,并充分激發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建設煤電的積極性,有效推進煤電規劃項目落地。由此,煤電的兜底和調節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系統支撐能力也得到了提升。
科學規劃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凝聚多方共識,關注關鍵水平年發展目標,注重過渡期。長期以來,煤炭和煤電為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提供了高質量支撐。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已建成全球最大煤炭清潔利用體系,煤電機組常規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居世界領先水平,超低排放改造重點將向非常規污染物傾斜,總體具備較強的清潔發展能力,我國煤電機組常規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已居世界領先水平。當前,應從戰略高度對煤炭煤電的中長期發展定位、轉型路徑進行科學規劃,尤其重視重大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周期長、資金成本高、路徑依賴性強等特點,在經濟可承受、技術可達到、社會可接受的范圍內推動煤炭消費達峰、替代,因地制宜探索科學合理的煤炭消費結構調整方式以及存量和新增煤電間的統籌發展等重大實踐問題。
加強頂層設計,做好政策體系協同和有序銜接。一方面,推動煤炭及煤電相關政策與“十四五”能源電力規劃相協調,煤炭的產銷運體系、煤電布局優化和規模調整間要相適應,新能源的發展節奏更要充分考慮煤電對電力系統安全高效運行能力的支撐能力。另一方面,煤炭煤電相關政策要與生態、金融、財稅和科技等部門相統籌,包括有效推動綠色金融對煤炭煤電先進產能的支持力度、科技規劃與行業重大現實需求的匹配性等。
創新發展理念、用好存量資產,實現多方共贏。鼓勵開展煤炭煤電的清潔高效利用基礎理論與關鍵技術攻關,推動清潔高效利用示范工程建設。在煤電發展上,可考慮對擬關停或“退而不拆”煤電機組進行調相機改造,并在重點區域布局,有助于實現電力系統安全穩定、新能源發展、煤電人員妥善安置和節約社會用電成本等多方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