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省自然資源廳消息,該廳近日出臺了《山西省礦產資源市場化交易專項整治工作方案》,10月至12月,我省將聚焦2023年1月1日以來全省礦產資源市場化交易行為(含2022年發布出讓公告,2023年成交的礦業權出讓項目以及協議出讓礦業權項目),從三個方面進行專項整治。
違反礦業權出讓有關規定:出讓區塊合規方面,出讓區塊是否違反礦產資源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定,未達到“凈礦”出讓要求。出讓方式合法方面,礦業權出讓方式是否違反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控制礦業權協議出讓要求,對本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礦業權,不進行競爭性出讓;超出規定允許的協議出讓范圍,違規協議出讓礦業權。主體適格方面,出讓機關是否存在越權出讓權限之外的礦產資源;受讓人是否合規,包括受讓人涉及被列入國家及省信用異常名錄,被司法查封、抵押、立案查處,有違約責任及行政處罰逾期不履行等問題。出讓收益合規方面,出讓收益處置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級政策規定。
設置不合理的礦業權出讓條件:違反市場監管總局等4部門《關于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違規設置不合理或歧視性的礦業權出讓條件,違規增加礦業權出讓前置資格審查內容,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非國有企業。
干預經營主體銷售礦產品:以行政手段實施干預,限定交易、妨礙礦產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或在《出讓合同》中明確相關條款。包括阻礙、限制外地礦產品進入本地區;實施嚴禁礦產品外運外銷,以行政權力阻止本地礦產品外流;設置相關許可或規定,對跨區銷售礦產品違規收取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