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中旬,楊某在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及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指使陸某、張某駕駛其所有的“華倫591”輪至福建省閩江口附近海域購買采砂方在上述海域開采的海砂。此后,該船在行至上海長江口水域時被海警查獲。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判決楊某、陸某、張某犯非法采礦罪,各判處相應刑期并處罰金。在委托專家對非法采礦致生物資源損害和生態系統服務損害進行調查評估后,上海檢察三分院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并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及專家評估費用等共計人民幣113,290.7元。
釋理明法: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陸某、張某在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及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購買、接駁、運輸海砂,構成非法采礦行為。
非法采砂通過抽取砂層、提高海水渾濁度、減弱水體真光層厚度、改變生境等途徑對底棲生物、浮游生物、魚卵、仔稚魚、游泳生物等生物資源造成影響,同時亦導致海洋生態系統服務能力降低。三被告行為對閩江口水域生物資源造成了損害,對閩江口水域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支持了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該案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