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網站12日公布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有序核準建設一批產能儲備煤礦項目,形成一定規模的可調度產能儲備。
到2030年,產能儲備制度更加健全,產能管理體系更加完善,力爭形成3億噸/年左右的可調度產能儲備,全國煤炭供應保障能力顯著增強,供給彈性和韌性持續提升。
《實施意見》主要包括產能儲備煤礦建設的工作規則、管理程序、配套支持政策等內容。
產能儲備煤礦建設的工作規則方面,《實施意見》明確了產能儲備煤礦設計產能、常規產能和儲備產能的定義,其中常規產能是指非應急狀態下煤礦正常生產的產能,儲備產能是指在常規產能基礎之上預留的規模適度、用于調峰的產能,常規產能與儲備產能之和為設計產能。
為規范產能儲備煤礦建設,《實施意見》分別從規劃、核準、建設、驗收、生產等5個階段確定了相關工作規則。產能儲備煤礦的核準及采礦、環評等手續均需按設計產能辦理,各生產系統及相關設備需按照設計產能進行建設和配備。
《實施意見》還明確提出安全建設生產相關要求,產能儲備煤礦在建設期間需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在生產期間要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不斷增強安全供應保障能力。
產能儲備煤礦管理程序方面,《實施意見》提到,按照企業提出申請、地方具體組織、國家統籌確定的原則,提出了產能儲備煤礦的申報條件、申報流程、啟用機制以及中長期合同簽訂相關要求。
申報產能儲備的煤礦應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核準權限的新建、在建煤礦項目,煤炭產品主要用于保障發電供熱及民生用能需求。煤礦儲備產能規模按占煤礦設計產能的比重,劃分為20%、25%、30%三檔。
產能儲備煤礦建成后,國家根據煤炭市場供需變化等情況對儲備產能實施統一調度。當煤炭供應緊張時,組織產能儲備煤礦“向上彈性生產”,快速釋放儲備產能,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當煤炭供應充裕時,組織產能儲備煤礦按照常規產能生產,減少化石能源消費,為新能源發展騰出空間,助力能源綠色低碳轉型。
配套支持政策方面,《實施意見》分別從產能置換、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手續辦理、新增產能指標等方面提出相關配套優惠支持政策,提高各產煤省區和煤炭企業建設產能儲備煤礦的積極性。
在產能置換政策方面,新建和在建煤礦可根據儲備產能建設規模占比,不同程度免予實施產能置換。
在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手續辦理方面,允許產能儲備煤礦在現有規劃規模的基礎上增加不超過30%的規模。
在新增產能指標上,產能儲備煤礦的儲備產能不占用所在省區新增產能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