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上午9:00,威海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威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市自然資源綜合服務中心主任于海濤,市自然資源綜合服務中心副主任王軍強介紹 《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的意見》有關情況。

8月23日,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的意見》,為維護我市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推進山石資源開采和綠色健康發展提供政策指導,《意見》將于10月1日正式實施。
《意見》包括總體要求、嚴格礦產資源規劃管控、嚴格山石資源采礦權準入、規范山石資源采礦權出讓、嚴格采礦權出讓收益征收使用管理、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保障措施等七個方面。主要在以下五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嚴格礦產資源規劃管控”章節
將原文的“威海中心市區(環翠區、高區、經區、臨港區)范圍內一律不得設置山石資源礦山”。修改為“威海中心市區(環翠區、高區、經區、臨港區)范圍內,原則上不得設置山石資源礦山。但對歷史形成的、恢復治理難度較大、仍具備開采條件的破損山體,在有利于生態環境改善、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市政府同意,可以重新設置采礦權。對已完成生態修復的山體,不得再設置采礦權”。
“嚴格山石資源采礦權準入”章節
將原文中我市山石采礦權準入規模進行了相應調整,刪除了飾面用花崗巖、鈉(鉀)長石規模要求,修改為“其他用途山石資源礦山生產規模不得低于我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確定的最低開采規模”。對歷史形成的、恢復治理難度較大、仍具備開采條件的破損山體設置的采礦權,規定“其生產規模和發證年限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規范山石資源采礦權出讓”章節
本次修訂新增了該章節,明確了山石資源采礦權的發證及儲量備案權限。從嚴控制采礦權協議出讓,規定除“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普通建筑用石材外的其他山石資源采礦權的深部資源”兩類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情形外,其他采礦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嚴格采礦權出讓收益征收使用管理”章節
將采礦權出讓收益征收工作,由“采礦權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征收”修改為“采礦權所在地縣級稅務部門征收”,對出讓收益征收的首次繳費比例、繳納期限進行了相應調整。
“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章節
對綠色礦山建設時間進行了調整,由“2020年12月31日前,全市所有保留的在建山石資源開采礦山,必須全部建成綠色礦山”。修改為“新設山石資源開采礦山必須符合綠色礦山建設標準要求,已有的山石資源開采礦山,具備建設條件的,2025年底前建成綠色礦山”。
★《意見》較2018年版本新增加了“規范山石資源采礦權出讓”章節,具體情況如何?
《意見》中新增章節主要規定了兩方面內容:明確山石資源采礦權的發證及儲量備案權限。普通建筑用石材采礦權出讓工作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儲量評審備案工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其他山石資源采礦權的出讓及儲量評審備案工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
從嚴控制采礦權協議出讓,除下述兩種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情形外,其他采礦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一是國務院批準予以礦產資源定向保障的重點建設項目(不包括為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項目),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國家重點礦產資源開采項目。二是其他山石資源采礦權(普通建筑用石材除外),基于礦山安全生產和礦業權設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行深部擴界的深部資源。
★《意見》在采礦權出讓收益征收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意見》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明確:一是出讓收益征收部門,確定山石資源采礦權出讓收益由采礦權所在地縣級稅務部門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二是首次繳費比例,采礦權出讓后,首次征收比例為采礦權出讓收益的10%,采礦權人可自愿提高首次繳納比例(不超過20%),剩余部分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約定繳納時間和期限,也可自愿一次性繳清采礦權出讓收益。三是繳費期限,礦山生產規模為中型及以上的,均攤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礦權出讓年限的一半;礦山生產規模為小型的,均攤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礦權出讓年限的三分之一。
★《意見》中提到“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何為“綠色礦山”,我市對山石礦山綠色礦山建設要求是什么?
“綠色礦山”是指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實施科學有序開采,將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的擾動控制在可控范圍內,實現礦區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數字化和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礦山。
《意見》中要求山石資源礦山企業要嚴格執行綠色礦山建設規范標準,從開采、加工、裝運、儲備等環節入手,積極采用先進、高效、節能等新技術、設備和工藝,堅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裝備和工藝。要按照“誰開采、誰治理,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制定完備的治理措施,嚴格落實采礦權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水土流失防治、生態環境修復與土地復墾的主體責任。我市新設山石資源礦山必須符合綠色礦山建設標準要求,已有的山石資源礦山,具備建設條件的,2025年底前建成綠色礦山。
★《意見》出臺后,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針對我市山石資源開發管理工作將采取哪些措施?
《意見》的出臺,對規范和指導我市山石礦業轉型和綠色健康發展、維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具有積極意義。接下來,將以此為基礎,立足部門職能,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嚴格規劃管控及規模準入管理。統籌考慮山石資源稟賦特征、開發利用現狀、環境保護要求、安全生產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山石資源礦山擬出讓范圍和開采規模,進一步優化礦業開發布局。 推動礦業綠色開發。鼓勵山石資源礦山企業積極引進、運用先進開采技術和先進生產設備,加強科技創新和轉型升級力度,提高產品附加值和市場競爭力,實現可持續發展。同時,督導礦山企業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進行建設,促進山石資源開采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
加大宣傳廣度。通過公眾號、媒體宣傳、政策引導等方式提高公眾對綠色開采理念的認識和接受度,營造全社會珍惜和合理利用山石資源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