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肅白銀靖遠縣法院發布《采礦權轉讓需警惕,這樣的轉讓合同無效》一文指出,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開采礦產資源,應依法申請并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方可經營,采礦權轉讓亦須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否則不僅面臨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還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據悉,2022年4月,甘肅白銀靖遠某職能部門向甘肅FC公司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限自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
2022年7月,甘肅FC公司與李某簽訂了《砂場生產承包合同》,將河道采砂許可證范圍內的河砂承包給李某生產經營,承包期限自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11月18日。
2023年3月,王某又與李某簽訂《砂廠承包協議》,李某將砂廠轉包給了王某經營,承包期限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1月26日。
《砂廠承包協議》約定承包期間,王某每生產一方成品水洗砂給李某支付6元承包費,給甘肅FC公司支付12元資源管理費。王某依約向李某支付了30萬元押金后,發現《河道采砂許可證》并非李某持有,且該《河道采砂許可證》早已過期,致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砂廠承包協議》無效并退還30萬元押金。

靖遠縣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主要有兩點,并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認定處理。
一是案涉協議效力如何認定?甘肅FC公司與被告李某簽訂的《砂場生產承包合同》,實質就是某公司將采礦權以承包的方式轉給了被告李某進行開采,以承包等方式將采礦權轉給他人的,實質在于規避“經依法批準”才能轉讓的條件。國家采取了異常嚴格的程序和條件來辦理采礦權的轉讓,目的是為了保護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不受到破壞性探采,其關乎國家重大利益。故規避“經依法批準”條件的所謂承包是有損國家利益的,這種承包合同即應依法確認無效。
另外,甘肅FC公司取得的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限為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但原、被告簽訂的《砂廠承包協議》中約定承包期間為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1月26日,該約定明顯超出了許可證規定的時間,該項約定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的協議亦應認定為無效。
二是協議無效后如何返還財產?該案中,因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簽訂的《砂廠承包協議》無效,按照法律規定雙方應當返還因簽訂該協議而取得的財產,原告應當返還其所采砂石,被告應當返還收取的押金及承包費、資源管理費。但由于原告開采的成品水洗砂已出售受益,且其為河道開采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若簡單機械返還有失公允。因此,承辦法官根據原告在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的開采情況,參照《砂廠承包協議》約定,對雙方進行折價補償。
據此,靖遠縣法院依法判決原告王某補交承包費、資源費14萬元,被告李某退還押金30萬元,原告王某補交的承包費、資源費從押金中抵扣后,被告李某退還原告押金16萬元。原告王某對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該裁判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