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公開通報達州萬源市、宜賓長寧縣、巴中南江縣、涼山會理市4宗違法開采礦產資源案件,越界采礦、無證開采問題突出。

這4起典型案例的發布,旨在向全社會釋放嚴厲打擊礦產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強烈信號,在全省范圍內形成“不敢違法、不能違法、不想違法”的強大震懾。下一步,四川將全面貫徹落實礦產執法司法領域行刑銜接工作機制,進一步推動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司法機關協同發力,形成嚴厲打擊違法采礦行為合力。案例詳情如下:
萬源市某砂石廠越界采礦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何某某、龍某某收購并經營萬源市某砂石廠。2018年3月以來,該砂石廠先后開展了生態恢復治理、礦床開拓運輸系統(安全生產平臺)建設等活動并超出了批準的建設范圍,相關行為持續至2022年4月,形成了越界采礦等違法采礦事實。2022年3月31日,萬源市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發現該砂石廠共違法動用礦區界外資源量22.5816萬噸,價值474.2136萬元。
2022年4月21日,萬源市公安局對該砂石廠非法采礦問題進行立案偵查,期間萬源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2024年4月11日,萬源市人民法院判決何某某、龍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對何某某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8萬元,對龍某某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4.5萬元,同時追繳兩人違法采礦所得。
【典型意義】
非法開采礦產資源不僅造成國家資源損失,還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甚至引發地質災害風險和安全生產事故,危害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依法嚴懲盜采礦產資源行為、保護環境資源、建設生態文明任重道遠,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堅持不懈。自然資源部門與司法機關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采礦突出問題,在案件移送、證據收集等方面加強行刑銜接,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筑牢維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執法司法屏障,引導全社會不斷提升環境資源保護法治意識,共建天藍、地綠、水清的美麗家園。
長寧縣周某無證采礦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周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以建養豬場為名,在長寧縣某鎮某村某組違法開采建筑用白云巖出售牟利。經長寧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案調查,周某違法開采建筑用白云巖4.0049萬噸;經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對周某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進行認定,違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84.1029萬元。2021年8月30日,長寧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3年3月,長寧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周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萬元。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周某違法開采建筑用白云巖,侵犯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并涉嫌刑事犯罪。屬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司法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各司其職、強化協作,通過推動自然資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高效銜接,形成嚴厲打擊非法采礦違法犯罪的執法司法合力,實現了案件辦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南江縣某勞務公司違法采礦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勞務公司與南江縣某村村民委員會簽訂防火通道建設合作協議,約定開挖出的土石方歸某勞務公司所有。2022年1月,相關部門批準下達《行政許可決定書》,同意占用黃峽村集體林地修建森林防滅火通道。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該勞務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某某伙同胡某某、程某某,以修建防火通道之名,將開采的灰巖礦以“毛石料”銷售給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2024年4月,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反饋該問題線索后,巴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開展調查,初步查明該勞務公司共動用灰巖礦資源量約15.2416萬噸,累計銷售金額合計123.68萬元。2024年6月11日,巴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4年7月31日,巴中市公安局文旅新區公安分局將案涉的周某某等6人移送通江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巴中市紀委監委、南江縣紀委監委已于2024年5月對8名責任人員進行了追責問責。
【典型意義】
近年來,以各類名義違法采礦牟利等新問題時有發生,不僅擾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秩序,損害政府公信力,也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本案中,某勞務公司打著修建森林防火通道的幌子,行非法采礦之實,公然挑戰法律底線,給當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秩序造成了極大的影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司法機關堅持問題導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查明案件事實,及時處事處人,對于涉嫌犯罪問題,絕不姑息,堅決追究刑事責任,彰顯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打擊礦產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
會理市某磚廠越界采礦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間,會理市某磚廠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非法開采頁巖,用于加工生產頁巖磚并對外銷售。2023年4月,涼山州自然資源局在辦理會理市違法采礦有關問題區域掛牌督辦工作中,發現該違法行為,對礦業權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立案調查。
經調查,該磚廠共違法開采頁巖1.3178萬噸,涼山州價格認證中心認定頁巖價格為0.66元/噸,共計違法所得8697.48元。2023年7月,涼山州自然資源局作出處罰決定,責令該磚廠退回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共計人民幣10002.1元。截至目前,行政處罰決定已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自然資源部和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保障國家能源資源安全重要論述,先后對違法采礦問題典型、集中的會理市等地實施區域掛牌督辦,涼山州在工作中發現了該違法問題,并對包括該問題在內的24個違法采礦問題及時進行查處整改。區域掛牌督辦作為督導礦產執法工作的有力手段,有利于持續嚴厲打擊重點地區礦產違法問題,對于有效遏制違法行為、切實維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秩序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