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水利部聯合發布檢察監督與水行政執法協同推進黃河大保護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有10件,其中刑事檢察案例3件,公益訴訟檢察案例7件,涉及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行洪安全保障、水土流失防治、非法采砂整治等領域。
在非法采砂整治方面,經查2024年2月,被告人李某虎與李某安商議在山東省東平縣與河南省臺前縣交界處的黃河河道內采砂牟利,由李某安負責租用場地,李某虎出資租用鏟車、平整道路,挖掘沉砂池。二人在未取得開采河砂許可證情況下,在東平縣銀山鎮銀河浮橋南側黃河河道內抽取河砂至黃河西岸租賃的沉砂池。經專業機構測量,沉淀成砂量為1.5萬方,評估價值為31.47萬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24年2月28日,山東東平黃河河務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在山東省與河南省交界的黃河主河道內,疑似有人采砂作業。
經查,本案采砂地點位于魯豫兩省交叉河段,抽砂管線橫跨兩省,被告人流動抽砂,抽砂后的沉砂地點雖地屬山東省,但因黃河改道、行政區劃變更等原因導致管理上存在爭議。山東東平縣檢察院建議東平黃河河務局對接河南臺前黃河河務局共同勘驗現場。
同時,引導偵查機關向民政部門調取官方區劃地圖及沉砂地行政歸屬證明,向沉砂地沿岸居民取證以查清該沉砂地歷史沿革。民政部門出具了沉砂地屬于東平縣行政區劃內的證明,臺前黃河河務局與東平黃河河務局達成由東平縣查處本案的一致意見。
山東東平縣檢察院認為,“沉砂”作為采砂犯罪必要過程,是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在抽砂地變化不固定的情況下,“沉砂地”可以認定為犯罪行為地,在確認行政區劃的基礎上,東平縣司法機關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審查逮捕期間,李某虎辯稱無合伙人,山東東平縣檢察院結合李某安聯系租賃沉砂地土地的事實,認為李某安可能系其同伙,在對李某虎作出批準逮捕的同時,建議公安機關加大偵訊力度,調取土地租賃方人員以及現場施工人員證言。后查明李某安參與共同犯罪的事實,予以追捕。
審查起訴期間,李某虎、李某安認罪認罰,配合相關部門將未處理的河砂資源處理完畢,主動完成生態修復。2024年9月18日,東平縣檢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對二人提起公訴。同年10月22日,東平縣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李某虎、李某安有期徒刑十個月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共1.8萬元。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黃河流域范圍廣,跨省市縣較多,犯罪分子常將盜采地點選擇在行政區劃交界處逃避監管打擊。對于跨省域的破壞黃河生態環境犯罪案件,檢察機關運用沿黃縣級部門協作機制,提前介入,將管轄權爭議解決在案件初查階段,形成打擊合力。
針對黃河河道內盜采案件涉案人員多、證據調取難的問題,檢察機關加強偵查監督,及時追捕漏犯,做到全鏈條打擊。辦理案件同時堅持源頭治理,推動相關行政部門完善工作機制,做到預防與懲治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