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水利部聯合發布檢察監督與水行政執法協同推進黃河大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山東省東平縣李某虎、李某安非法采礦刑事公訴案涉及非法采砂,違法人員在黃河河道內,未取得采砂許可證而實施采砂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

2024年2月,被告人李某虎與李某安商議在山東省東平縣與河南省臺前縣交界處的黃河河道內采砂牟利,由李某安負責租用場地,李某虎出資租用鏟車、平整道路,挖掘沉砂池。二人在未取得開采河砂許可證情況下,在東平縣銀山鎮銀河浮橋南側黃河河道內抽取河砂至黃河西岸租賃的沉砂池。經專業機構測量,沉淀成砂量為15087.8立方米,評估價值為31.47萬元。
2024年2月28日,東平黃河河務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在山東省與河南省交界的黃河主河道內,疑似有人采砂作業。因案發地點處于兩省交界處,東平黃河河務局根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黃河河務局《關于加強協作配合共同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主動對接公安機關并商請東平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東平縣檢察院)提前介入。
經查,本案采砂地點位于魯豫兩省交叉河段,抽砂管線橫跨兩省,被告人流動抽砂,抽砂后的沉砂地點雖地屬山東省,但因黃河改道、行政區劃變更等原因導致管理上存在爭議。東平縣檢察院建議東平黃河河務局對接臺前黃河河務局共同勘驗現場。同時,引導偵查機關向民政部門調取官方區劃地圖及沉砂地行政歸屬證明,向沉砂地沿岸居民取證以查清該沉砂地歷史沿革。民政部門出具了沉砂地屬于東平縣行政區劃內的證明,臺前黃河河務局與東平黃河河務局達成由東平縣查處本案的一致意見。東平縣檢察院認為,“沉砂”作為采砂犯罪必要過程,是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在抽砂地變化不固定的情況下,“沉砂地”可以認定為犯罪行為地,在確認行政區劃的基礎上,東平縣司法機關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審查逮捕期間,李某虎辯稱無合伙人,東平縣檢察院結合李某安聯系租賃沉砂地土地的事實,認為李某安可能系其同伙,在對李某虎作出批準逮捕的同時,建議公安機關加大偵訊力度,調取土地租賃方人員以及現場施工人員證言。后查明李某安參與共同犯罪的事實,予以追捕。審查起訴期間,李某虎、李某安認罪認罰,配合相關部門將未處理的河砂資源處理完畢,主動完成生態修復。2024年9月18日,東平縣檢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對二人提起公訴。同年10月22日,東平縣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李某虎、李某安有期徒刑十個月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共1.8萬元。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訴。
判決生效后,東平縣檢察院召集東平縣公安局、東平黃河河務局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完善“刑事打擊+公益訴訟+警示教育+生態修復”四位一體辦案模式,推動兩地河務部門完善巡查檢查和監督查處協作配合機制,厘清交界地區涉管轄權爭議地點的管理歸屬,定期開展跨區域聯合巡查,切實守護好黃河生態環境和河道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