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按照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建筑用砂石粘土礦業權改革試點要求,興安盟國土資源局出臺了《進一步規范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業權管理改革實施方案》,主要從六個方面簡化砂石粘土礦業權審批手續,改革成效明顯:
一是明確準入門檻。注重激發礦業權市場活力,取消對企業注冊資本等內容的審核,只要取得工商部門核準的獨立法人資格就可稱為采礦權申請人。同時開展清理整頓整合工作,明確在“三區兩線”直觀可視范圍內不再新設采礦權,對已設立采礦權出讓年限到期后將不再受理延續登記申請,新立礦山最低生產規模要達到小型礦山的上限要求,對準入門檻以下、不具備開采價值或礦產資源儲量接近枯竭礦山,由旗縣市政府在2年內進行關閉退出,限定露天開采的砂石和磚瓦用頁巖礦山開采深度。
二是下放審批權力。將礦權設置權限下放旗縣市政府,以旗縣市政府為主體,根據轄區內礦產資源稟賦條件和開發現狀及產業需求,依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自主編制《礦業權設置區劃》,明確擬設采礦權投放區域、投放數量、出讓時序、出讓儲量等,組織發改、環保、交通、農牧業、林業、水務等部門進行審查論證,確保設置區劃科學合理,并授權旗縣市局以市場掛牌方式有償公開出讓,出讓過程全部由旗縣市局組織實施,同時積極協調廳里調整金土工程內網礦業權審批系統操作模式,增加旗縣市局管理事項,待礦業權審批系統調整到位后,將審批登記管理權力全部下放。
三是簡化審批要件。在全盟范圍內分旗縣建立采礦權價款基準價格,由旗縣市局在市場有償公開出讓前委托資質單位編制《建筑用砂石粘土采礦權綜合方案》,將原要求提供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及土地復墾方案》等合并成一個簡單專篇,不再單獨編制相關方案,由我局委托盟礦業協會一次性評審,減輕企業負擔。
四是優化辦理流程。由旗縣市局先確定出讓年限內全部采礦權價款、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采礦權使用費等款項,競買人競買成功后一次性繳納相關費用,旗縣市局向競得人提供全部前期材料,盟政務服務大廳一次性受理采礦權新立登記申請,每天下午4點,由專職報件員提交分管領導和涉礦大科室集體會審,當天辦結。
五是加強安全生產。盟行署建立了礦山安全生產聯合監督檢查機制,將國土、公安、安監等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結合起來,不定期開展打非治違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常態化監管措施,堅決避免發生安全生產問題。
六是嚴格環境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按上線一次性定額征繳,嚴格執行邊生產邊治理制度,閉坑前必須恢復到位。通過采取以上措施徹底解決了以往審批層級多、環節多、要件多、評估多、時間長的問題,已成功掛牌出讓建筑用砂27個、建筑用石19個。
此外,還有三個方面的創新:針對“非典型”建筑用砂開采問題,出臺了重點項目和“十個全覆蓋”工程取料“一事一議”辦法,由旗縣市政府負責,以政府會議紀要形式確定取料地點和時限,由旗縣市局按最高標準一次性收取生態恢復治理保證金,由旗縣市政府負責督促取料單位對開采區進行環境恢復治理。針對河道采砂部門交叉管理、重復審批等問題,配合水務部門出臺了興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河道采砂審批及日常監管全部交由水務部門,形成了各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國土資源管理格局。加大礦權抵押融資支持力度,為15家采砂采石企業和11家煤炭、金屬礦山進行了抵押備案,向金融部門申請貸款25.87億元,支持了企業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