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自然資源廳印發《礦業權競爭出讓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進一步規范省級登記權限礦業權競爭出讓程序,明確工作職責,優化出讓流程,提高服務效率。
《規程》明確出讓區塊項目庫建設、年度出讓計劃確定、組織實施礦業權出讓、辦理礦業權登記4方面內容。
在建設出讓區塊項目庫方面,按照“統一建設、分級管理、動態調整”原則,福建廳在門戶網站及礦政綜合管理系統設立“礦業權出讓區塊建議”模塊,供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地勘單位、工礦企業等提供礦業權出讓區塊建議。福建廳會同技術支撐單位核實調整確定建議出讓區塊范圍,篩選出讓區塊項目,將符合礦產資源規劃要求及國家和福建省產業政策的、具有一定找礦潛力的建議出讓區塊,納入礦業權出讓區塊項目備選庫。
在確定年度出讓計劃方面,提出礦業權出讓計劃按年度制定,也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研究適時增補。
在組織實施礦業權出讓交易方面,明確五項規定:一是前期調查。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出讓礦業權的,要提請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礦業權核查(探礦權)或實地聯合踏勘工作(采礦權),經核查符合出讓條件的,各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出具明確意見的方可申請出讓。二是提出申請。省級登記礦業權出讓工作,除海砂采礦權委托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外,其他礦種礦業權出讓工作均委托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三是方案審查。由福建廳相關處室完成會審并提出意見,對廳專題會議研究同意出讓的項目,按規定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底價或出讓起始價后,通知受委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礦業權出讓交易。四是出讓實施。由受委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委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組織實施出讓交易。五是簽訂出讓合同。出讓結果公示無異議的,受委托的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規定時限與競得人/中標人簽訂出讓合同,并及時將礦業權出讓合同及費源信息推送屬地稅務部門。
在辦理礦業權登記方面,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機關依據礦業權出讓合同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競得人/中標人繳納出讓收益。競得人/中標人按照省級登記礦業權申請材料清單及要求,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