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從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獲悉,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省委十三屆四次、五次全會精神,嚴格項目環境準入,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燒、燃煤發電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
具體修改內容詳見下文: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燒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試行)
為規范我省生活垃圾焚燒產業有序發展、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加強生活垃圾焚燒產業環境保護工作、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控制總量、調整結構、提高質量、強化治理、推進減排、促進技術創新的原則,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編制依據
(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國家發改委令2013年第21號);
(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2015年第22號);
(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33號);
(四)《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12〕77號);
(五)《關于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行政區域范圍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8年 第30號);
(六)《關于印發<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環發〔2014〕197號);
(七)《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4〕321號);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編制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加強生態環境空間管制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4〕126號);
(九)《關于印發<浙江省淘汰落后產能規劃(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辦〔2013〕7號);
(十)《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61號);
(十一)《關于印發<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環發〔2013〕54號);
(十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
(十三)《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08〕82號);
(十四)《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監管標準》(CJJ/T212-2015);
(十五)《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CJJ90-2009)。
二、選址原則與總體布局
新建、改擴建生活垃圾焚燒項目選址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等要求,符合環境功能區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等,并符合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等要求。
三、工藝與裝備
生產工藝和裝備的選擇應有利于促進節能減排,有利于清污分流和減少無組織排放。
入庫坡道應封閉,垃圾卸料平臺和垃圾庫須確保處于負壓狀態,并設置負壓在線監控系統。對垃圾貯存坑和事故收集池采取防止垃圾滲濾液滲漏的措施。
焚燒設計參數應滿足垃圾無害化停留時間(2秒以上)、焚燒溫度和湍流度要求。對溫度、停留時間、湍流度、含氧量、活性炭加料、袋式除塵器等進行工藝連鎖,DCS自動控制。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在垃圾接收過程中,避免垃圾或污水影響環境,避免臭氣擴散影響空氣質量。垃圾車沖洗水必須全部收集排入污水收集井中,不得外排。
垃圾焚燒工程應設置足夠容積的垃圾滲濾液事故收集池,垃圾滲濾液必須單獨處理達到相關排放標準,并盡量實行廠內回用。
企業應設置一個標準化排污口,根據環保部門要求,重點排污單位安裝在線監測監控設施。
必須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廢水和垃圾滲濾液輸送管路必須采用架空管路或明溝套明管。罐區和廢物暫存場所的地面應硬化、防滲處理,四周建圍堰并采取防雨措施。
(二)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貯存設施和滲濾液收集設施應采取封閉負壓措施,并保證其在運行期和停爐期均出于負壓狀態。這些設施內的氣體應優先通過風機進風管進入焚燒爐中高溫處理,或收集并經除臭處理滿足GB14554要求后排放。在非正常工況下,須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
每臺生活垃圾焚燒爐必須單獨設置煙氣凈化系統并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裝置。
應優先考慮垃圾焚燒過程的燃燒控制,以抑制氮氧化物產生。脫硝若采用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法應設置配有計量模塊、分配模塊和監測模塊,并預留選擇性催化還原法安裝位置。采用噴入活性炭粉末吸附重金屬及二噁英時應采用稱重式等可靠的活性炭在線計量裝置,并設置活性炭噴射備用裝置。除塵器宜設置若干獨立的過濾倉室,采用在線清灰方式,應有濾料損壞監測手段。
應設置焚燒爐運行工況及排放煙氣的在線監測裝置,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屏在廠界外進行公示并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
電子顯示屏的設置應便于公眾在廠界外觀測。公示內容應至少包括爐膛內焚燒溫度等運行工況參數及煙氣中一氧化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氫等污染因子排放濃度及達標情況。
(三)固廢污染防治措施
根據“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廢進行分類收集、規范貯存、安全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自行處置或綜合利用的,應當明確最終去向;焚燒飛灰和更換的濾袋屬于危險廢物,應設置符合國家要求的危險廢物臨時貯存設施,信息記錄存檔、轉移處置應遵守國家、省相關的規定。其它固體廢物應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鑒定結果進行處置。
五、總量控制
生活垃圾焚燒項目總量控制指標主要為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重金屬,還應重點關注二噁英等。
六、環境準入指標
新、改擴建生活垃圾焚燒項目執行下表規定的環境準入指標。
生活垃圾焚燒產業環境準入指標
七、附則
(一)本準入指導意見適用于浙江省新建、改擴建生活垃圾焚燒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
(二)本準入指導意見中涉及的國家、省和行業的標準及政策如有修訂,從其規定。
(三)本準入指導意見自2016年5月1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