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從水務部門獲悉,全市首例內河非法采砂案在蕪湖縣宣判,該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對非法采砂者王某某以犯非法采礦罪依法進行宣判,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據了解,2013年至2017年9月,蕪湖縣紅楊鎮沈公王村村民王某某為謀取個人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采砂船等機械設備,擅自在青弋江支流資福河河道內開采黃砂3500余噸。縣水務部門多次進行查處,但王某某仍置若罔聞。自“兩高”司法解釋出臺以來,該縣水務部門加強與公檢法部門的合作。2017年11月,縣公安局以其涉嫌非法采礦罪將其刑事拘留,縣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月29日以非法采礦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這是該縣首例因當事人在內河非法采砂入刑案例,也是我市對內河非法采砂入刑的零突破。
蕪湖縣境內河道砂石資源枯竭,無序盜采已經嚴重影響到河道防洪安全。自2007年蕪湖市內河黃砂禁采以來,非法采砂屢禁不止,除暴利驅使因素外,行政執法手段有限,行政處罰措施威懾力不夠也是原因之一。這次非法采砂案件的判決,是該縣在推動“非采入刑”方面做出的探索和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