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借鑒美日韓等經驗推進我國巨量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以破解垃圾圍城“頑疾”
隨著我國城市建設與改造的提速,建筑垃圾污染和垃圾圍城問題日益嚴峻,目前我國每年產生建筑垃圾約18億噸,到2020年將達到26億噸。相比于西方國家,我國在建筑垃圾處理方面起步較晚、資源化利用率低,建筑垃圾總體資源化率低于5%,遠低于歐美國家的90%和日韓的95%。目前基本采取簡單填埋或露天堆放等方式處理,嚴重嚴重破壞了城市的生態環境,威脅群眾身體健康,甚至造成巨大的安全隱患,成為城市環境治理的“頑疾”。

一、我國城市建筑垃圾處理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有力立法支撐。我國城市建筑垃圾伴隨我國城市化進程而出現,出現歷史并不長。為此,與城市建筑垃圾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不成熟,甚至存在許多漏洞。一是未形成系統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對城市建筑垃圾處理僅限于預防,僅簡單制定了禁止建筑單位的建筑垃圾給城市環境造成污染的規定,未構建起系統法律法規體系。二是地方相關法規缺失。由于我國區域發展差異較大,因建筑垃圾產生量不同、城市空間不同等,對建筑垃圾處理采用的方式也不同,未形成規范地方城市建筑垃圾堆放、回收及循環利用法律規范。三是缺乏強制回收利用規定。我國法律未規定建筑垃圾生產者具有強制回收或處理建筑垃圾的義務,生產者往往將建筑垃圾填埋或傾倒,使得建筑垃圾處理企業缺乏生產原材料、建筑垃圾回收企業處于停產或者虧損狀態,制約了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發展。
(二)處理方式低端粗放。目前我國建筑垃圾大多采用傳統處理方法,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進行處理。一是浪費土地資源。亂堆放的建筑垃圾占用農田等各種土地資源,產生垃圾與人爭地的現象。二是嚴重污染環境。長久堆積的建筑垃圾會污染周邊土壤、水源和空氣,破壞環境質量,給人類的生存帶來威脅。三是亂傾倒行為頻發。我國各省市城市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正規回填、消納點遠且少,每個消納場的“壽命”僅半年左右,多數消納場很快飽和或用于土地項目建設,無法循環利用。加以路程遠、運輸成本高,很多垃圾產生單位采取亂傾倒方式處理建筑垃圾。
(三)市場動作無序落后。一是市場發展失范。構建建筑垃圾管理市場是世界各國皆采用的環保方式,然而現階段我國許多城市忽視建筑垃圾管理市場構建,部分城市雖然建立起了專門的建筑垃圾管理市場,但由于缺乏有效監管,導致政企不分或不公平競爭等現象頻頻發生。二是建筑垃圾處理企業技術落后。大多數建筑垃圾處理企業忽視先進技術的采用,處理技術落后,建筑垃圾處理質量與世界發達國家差距較大。三是未形成完整產業鏈。我國建筑垃圾處理極不規范,建筑垃圾的處置處于簡單和無序化狀態,處理設備落后,資源化再生利用技術落后,無法對建筑垃圾全面徹底處理。四是資源再利用水平低。當前我國約有20多家相對專業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主要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再生磚,但產量和質量水平不高,質量穩定性差,工程應用有限。

二、發達國外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成功經驗
歐美、日本、韓國等皆是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較高的國家和地區,世界范圍內對建筑垃圾再利用也達到了相當的高度。2000年悉尼奧運會、2012年倫敦奧運會均采用了一定比例的建筑廢棄物作為建材,2020年東京夏季奧運會的獎牌還將從電子垃圾“提煉”,發達國家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成功經驗對我國具有積極借鑒意義。
(一)產業規模宏大。美國、日本、韓國和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基本已實現建筑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產業化。2010年,發達國家垃圾資源化產業規模已達到約1.8萬億美元,在隨后的30年內,其規模將超過3萬億美元。僅美國的垃圾資源化產業規模就超過2400億美元,德國約有200家建筑垃圾處理企業,年營業額達23.56億美元。
(二)法律體系完備。發達國家和地區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作為長期國家戰略,通過完備的法律保障,確保建筑垃圾較高的資源化利用率。美國的《超級基金法》《建筑業可持續發展戰略》、德國的《廢物處理法》、新加坡的《綠色宏圖2012廢物減量行動計劃》等法律法規,基本實施“誰產生誰處理”方式,對責任主體及責任與義務進行明確,強調建筑垃圾必須分類堆放,減輕后續處理壓力。
(三)政策支持鼓勵。發達國家政府在建筑垃圾資源化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給予諸多鼓勵性政策支持。一是對實施特許經營的企業,對其產生的建筑垃圾征收稅額,推動其垃圾減量化。二是通過稅收減免、處置費補貼等方式支持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建筑垃圾處理和技術研發。三是政府通過獎勵采購再生產品、綠色產品標識、鼓勵政府及建筑企業積極使用再生產品等,拓寬再生產品渠道。
(四)實施全程監管。歐美等發達國家對建筑垃圾排放、資源化處理以及再生利用等方面均實現全程監管,確保建筑垃圾處理過程完全處于政府掌控之中。如新加坡將建筑垃圾處置情況納入建筑工程驗收體系,建筑垃圾處置不達標的不予發放建筑使用許可證;在綠色建筑標志認證中,也將建筑物建筑垃圾循環利用納入考核范圍。
三、推進我國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建議
(一)引入市場競爭,完善產業鏈條。針對我國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規模小、產業化缺失、受政策限制過多、利潤缺失現狀,應盡快構建建筑垃圾行業資源化再利用產業鏈,推動資源化利用企業發展壯大。一是建立政府退出機制。加快改變建筑垃圾處置利用產業對政府的依賴,有規劃地引導、研究好政府退出機制,把建筑垃圾處理打造成一個產業,促進該產業的市場化運作。二是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政策引導、稅收優惠等,加快引進私有資本進軍建筑垃圾資源化產業,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企業公司化、特許經營和證券化。二是構建稅費調控機制。借助稅費杠桿實現資源補償,建立建筑垃圾資源化源頭管理稅收制度,將征得建筑垃圾排放企業的排放稅全部納入專項基金,把建筑垃圾處理費加入工程造價中;加入天然資源建材使用費,用于補貼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對于不按要求處置的企業加大處罰力度。
(二)突出源頭管控,降低增量增速。歐美日韓等發達國家控制建筑垃圾的經驗即為從源頭上限制建筑廢棄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要求工業廢棄物企業對建筑垃圾自行妥善處理,不得擅自傾卸。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推進建筑垃圾產生企業尋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一是優化建筑設計減少廢棄物排放。嚴格檢測標準,設計單位保證設計方案的穩定性,避免頻繁更改,鼓勵采用標準化建筑設計,提高耐久性設計,合理選購材料和構件,采用可修理、可重新包裝的耐用建筑材料,充分考慮土石方挖填平衡和就地利用,努力延長建筑物的使用壽命。二是推動建筑
單位減量生產。加快制定建筑廢棄物減量化的規范、標準及其細則,要求建設單位將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及費用納入工程項目管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方案等應包含建筑垃圾產生量和減排處置方案。鼓勵建設單位建筑全裝修成品交房,減少個人裝修,減少二次裝修建筑廢棄物產生。三是減少施工過程垃圾產生量。通過嚴格施工執法推動施工單位加強現場管理,提高施工質量和施工精度,減少剔鑿或修補而產生的建筑垃圾,避免裝卸、運輸、儲存、采購等過程中的材料浪費。
(三)實施過程跟蹤管理,健全垃圾分類。一是實施建筑廢棄物全程跟蹤管理。建立建筑垃圾產生到處置各個環節全程跟蹤管理機制,要求建筑單位對建筑垃圾盡可能就地消化和重新利用,在建筑垃圾的產生、回收、資源化利用及最終處置的各個生命周期環節上,實施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管理。二是健全垃圾分類回收制度。完善建筑垃圾分類回收、密閉運輸、集中處理體系,最大化開展資源化再利用,將分揀出的可重新利用的物質送往“再生工廠”進行處理形成再生產品。對分選出的有害成分,采取無害化處理或妥善保存,降低其有害成分的濃度,對重新利用有困難的進行無害化處理,減少或消除其危害性。三是實行“誰污染、誰付費”建筑垃圾定價機制。發達國家對填埋或焚燒建筑垃圾實行收稅,目前我國對建筑垃圾收費過低,開展建筑垃圾再利用率低,應盡快構建“誰污染,誰付費”建筑廢棄物收費制度,提高建筑垃圾的排放收費標準,建立限制廢物的傾卸處理、強制再循環運行的質量控制制度;實行廢棄物排污許可證制度,開展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可行性研究,嚴格監督廢棄物處理處置,嚴格足額征收排污費;嚴格規定不得擅自傾卸處置,對隨意處置的要給予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