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應急管理局,各非煤礦山重點企業,各評審單位:
為進一步防范化解全省非煤礦山領域安全生產風險,推進非煤礦山企業標準化工作有力、有序、規范開展,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消除事故隱患,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辦〔2014〕49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7〕3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化工作)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規范如下:
一、非煤礦山企業標準化工作
非煤礦山企業是標準化工作的責任主體,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要按照有關規范要求,自主開展標準化建設,建立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核心的標準化體系,并保持體系持續有效運行,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一)建設標準。
1.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從頒發、換發許可證之日起,半年內必須達到相應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以下簡稱標準化等級)。
2.金屬非金屬礦山、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礦庫及其配套選礦廠、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中央駐晉和省屬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單位必須達到二級及以上標準化等級。
3.三等以下尾礦庫及其配套選礦廠、小型露天采石場、磚瓦粘土開采企業、中央駐晉和省屬以外的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單位必須達到三級及以上標準化等級。
4.2020年3月31日前已認定標準化等級的企業,可以按已認定的等級運行至有效期期滿,期滿復評時,按本通知要求達到相應的標準化等級;也可按本通知要求提前進行相應等級認定。
(二)期滿復評。
1.非煤礦山企業標準化等級有效期期滿前3個月,應進行復評,復評程序與初次評審程序一致。
2.企業申請期滿復評時,如果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已經修訂,應重新申請評審。
3.鼓勵非煤礦山企業不斷提升企業標準化等級。
(三)撤銷等級。
1.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
2.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應向原發證單位交回證書、牌匾。
3.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應在滿1年后,3個月內重新取得相應的標準化等級。
(四)日常管理。
1.企業應成立由其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由相對固定的管理、技術人員組成的自評工作組,對照相應評定標準開展自評;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評審單位提供相關技術服務,提高評價的可行性。
2.企業應通過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以安全生產許可證上的企業名稱完成網上注冊。
3.企業每年應進行1次自評,在網上提交自評報告,并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
(五)推進措施:
1.滿足下列全部條件并經核實的非煤礦山企業在復評時,不再進行評審,可直接換發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
(1)每年提交自評報告并在企業內部公示;
(2)建立并運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3)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4)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發現的安全隱患未整改的;
(5)未改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未進行過重大變更的。
2.金屬非金屬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和尾礦庫在提出延期申請之前6個月內經考評合格達到安全標準化等級的,可以不不提交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標準化等級的證明材料。
3.未達到標準化工作相應等級的非煤礦山企業,作為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重點實施管理,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和力度,督促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產許可證期滿不得延期。
二、評審單位監督管理
評審單位具體承擔標準化評審工作,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分辦法,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并落實好下列制度要求:
(一)法人承諾制度。評審單位法人代表要履行申報承諾,確保資質認可后資質條件、技術力量及辦公場所等標準不降低。
(二)業務培訓制度。評審單位應定期開展對評審員的繼續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評審能力和水平。
(三)現場檢查制度。評審單位在評審中,要組織符合規定數量和專業的評審員及評審專家到企業現場檢查核查不得少于2次,并在評審報告中,將相關印證圖片資料作為附件備查。
(四)評審時限制度。評審工作應在與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評審工作(不含企業整改時間),及時將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報評審組織單位審核。
(五)結果負責制度。評審單位要嚴格把關,提高報告編制質量,對評審結果負全責,保證評審結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堅決杜絕走過場、走形式和出具虛假報告。
(六)合理收費制度。評審單位要參照物價部門的業務收費標準,制定本單位收費標準,不得惡意壓價抬價、無序競爭。
(七)行為規范制度。評審單位、評審員及評審專家在從事技術服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的,取消評審單位資質、評審員資格,并依法依規嚴肅查處,追究責任。
1.泄露被評審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2.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
3.超出資質、資格確認的業務范圍從事評審活動;
4.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評審報告;
5.轉包評審項目;
6.擅自更改、簡化程序和相關內容;
7.同時在兩家以上評審單位從業;
8.故意貶低、詆毀其他評審單位;
9.應到而不到現場開展評審活動;
10.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資格。
(八)人員變更制度。評審員變更的要履行變更手續,由評審員原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擬聘用單位出具《員工聘用合同》、評審員本人分別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和《員工聘用合同》上簽字,經評審組織單位同意后,在證書變更欄內標注變更意見。
(九)資料檔案管理制度。評審單位應建立“一企一檔”評審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對標準化檔案資料進行收集、歸檔,每評審1個項目,建立一個檔案,應有專門的檔案室和管理員,不斷提高檔案資料管理規范性、及時性和完整性水平。
(十)考核獎懲制度。對不斷充實專業技術力量、改善工作條件,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好的“優秀評審單位”要通報表彰;對一年內有2次以上評審未通過的,采取約談法人、暫停評審工作等措施;對一年內未開展評審工作的,視情取消其評審資質;對評審中有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評審單位資質,并依法予以處罰。
三、標準化工作監督管理
要加強企業標準化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
(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分級負責評審單位的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工作;分級負責企業標準化評審工作的組織。
(二)省應急管理廳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處為山西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負責標準化評審的組織工作以及對評審單位的監督管理;各市應急管理局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處)為本地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負責標準化評審的組織工作以及對評審單位的監督管理。
(三)省廳每年第三季度,組織一次評審員培訓考核發證,進行一次評審單位資質認可;根據需要,對三級企業評審員和市、縣標準化業務人員進行代培和資格確定。
四、標準化工作流程
企業完成標準化工作自主創建,提交自評報告和評審申請后,工作流程為:
(一)受理企業申請。企業在上報自評報告的同時,提出評審申請。評審組織單位收到企業評審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工作。
(二)評審單位評審。評審單位按照相應的標準化評分辦法,通過資料審查、現場核查、整改后現場復核等,形成《評審報告》。
(三)受理《評審報告》。評審單位將《評審報告》報送評審組織單位。符合要求的,組織現場評審;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評審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組織現場評審。評審組織單位一是根據礦山類型確定評審專家數量,通知專家進行評審報告審查;二是組織專家組和市縣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核查;三是組織召開“報告評審會”,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
(五)修改完善報告。評審單位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報告》的修改完善,報送相應的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評審報告進行復核。
(六)企業等級確定。召開處(科)務會議,討論是否通過企業標準化等級意見,起草文件,進行公告。
(七)證書牌匾發放。評審組織單位從系統平臺下載證書編號及二維碼,通知證書牌匾制作單位按標準要求制作證書牌匾;制作完成后,證書及評審報告蓋章,建立證書牌匾發放臺帳,通知企業領取,并簽字登記。
(八)評審資料歸檔。評審工作結束后,建立一企一檔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檔案,保存備查。檔案包括:確定文件、會議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專家及與會人員簽到表、評審報告、自評報告等。
全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以本通知為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