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礦產資源條例》于今天(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在國家頒布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后,全國出臺的首部礦產資源地方性配套法規,標志著貴州礦產資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邁出重要一步。
“為了做好‘富礦精開’,我們在前期反復調研征求意見和論證完善的基礎之上,緊扣國家大法的修改,同頻共振,從地方立法層面去解決我們在礦產資源勘探、開采、開發過程中,遇到的‘圈而不探,占而不采’以及礦產資源安全生產、礦區生態修復等問題。”省自然資源廳法規處處長吳璽說。
近十年,礦業經濟對全省GDP貢獻率穩定在45%左右,成為支撐貴州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產業之一。但隨著時代發展,原有的礦產資源地方性法規已滯后于發展需求,2000年頒布實施《貴州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以及2013年頒布實施的《貴州省礦產資源監督檢查條例》難以適應新形勢,部分條款與新《礦產資源法》存在銜接不足。
因此,該《條例》圍繞礦產資源全生命周期構建“精確探礦、精準配礦、精細開礦、精深用礦”管理體系,分為總則、礦業權、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58條。全面銜接了新《礦產資源法》關于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保障、礦業權配置方式等方面一系列創新性制度規定。
“這一次的《條例》修改由原來的42條到現在的58條,突出保障了礦業權人的權利,設立礦業權專章,相關條例是把礦業權的出讓登記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許可證相分離,特別明確了礦產資源的行業主管部門,有利于穩定我們礦產資源市場的預期,推動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積極性,活躍我們的礦業市場。”省自然資源廳法規處處長吳璽告訴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