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印發關于修訂《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通知,明確了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支持范圍和補助標準等。尾礦庫污染治理項目,作為長江生態環境污染治理“4+1”工程項目被列入在內。

根據《暫行辦法》,專項支持范圍覆蓋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 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等 11 省市,原則上僅支持中西部8省市以及享受中西部地區政策的地區。
《暫行辦法》明確,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重點用于支持符合長江經濟帶發展年度工作要點明確的重點工作任務,以及對探索走出一條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新路子、保護和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推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改善交通運輸條件具有重要意義的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項目。具體包括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項目、長江生態環境污染治理“4+1”工程項目、綠色發展示范工程、沿江黑臭水體整治項目、綠色交通項目等。

對于綠色發展示范工程,《暫行辦法》提出,支持地方實施區域生態環境系統性保護修復工程及其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系統工程。
投資采取直接下達投資、打捆下達、切塊下達投資三種方式。對于單個項目,根據項目類型,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規模不超過1億元或2億元。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尾礦庫污染治理等,直接下達投資;綠色發展示范工程,打捆下達投資;長江干支流水生態環境監測等,切塊下達投資。
在支持標準上,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項目、長江生態環境污染治理“4+1”工程項目、綠色發展示范工程,對中、西部地區分別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45%、60%予以支持。
《暫行辦法》規定,項目單位有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等行為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投資補助資金,暫停其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