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行政主管機構院會5月19日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有九大礦場要重做環評,包含亞泥、宜大、潤泰等礦業,另31個小礦場則需補做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全案將送最高立法機構審議。
臺“礦務局”主秘徐銘宏表示,本次修法刪除現行“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之補償規定”及“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后,得先行使用土地之規定”等兩大“霸王條款”,并要求業者需在修法后一次性補辦環評。
此外,針對礦場位于少數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范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新申請礦業用地時,要辦理咨商同意;既有礦權未曾辦理咨商同意者,也須在1年內1次性補辦。若1年內沒有辦理、未獲同意或延宕程序,違者將面臨停工,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
據統計,全臺目前有139個礦場,其中有77個礦場需在1年內重做咨商。針對一次性環評,有9個大礦場(5萬公噸以上、面積2公頃以上)補辦環評,主要分布在東部,包含宜大石礦、亞泥等;另有31個小礦場,僅需補做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
根據草案,若于修法完成后一定時間內,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并增訂環境維護計劃及礦場關閉計劃。另也規范,受理礦業申請案規范時,就應公開資訊,并增加居民參與機制;礦業執照中需敘明當次核定采取量,開采數量落實總量管制;另新增回饋機制。
至于未來申請礦權展限,是否要補做環評?徐銘宏說,現行“環評法”認定標準規定需辦環評,不過實施日期還未公布,將續與“環保署”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