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碳酸鈣行業一直被貼著“散”、“亂”、“差”等標簽,企業規模小,技術含量低,環保不達標等問題可以說是整個行業的通病。為促進碳酸鈣產業集聚發展,優化產品結構,限制低端產能盲目擴張,以廣西為首的碳酸鈣聚集區正積極探索碳酸鈣產業高質量健康綠色發展的道路。
日前,廣西工信廳發布了《關于印發廣西碳酸鈣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文中對于產區內碳酸鈣產能置換的要求、管理、監督提出了新要求,并在附件中發布了廣西碳酸鈣粉體產品定義及置換產能大小核定原則。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關于印發廣西碳酸鈣行業
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桂工信規范〔2023〕7號

廣西碳酸鈣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廣西碳酸鈣產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加快廣西碳酸鈣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推動新建碳酸鈣粉體加工項目分類處置的指導意見》,為促進碳酸鈣產業集聚發展,優化產品結構,限制低端產能盲目擴張,提升全產業鏈建設水平,實現我區碳酸鈣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轄區內各類所有制企業新擴建,且屬于《關于推動新建碳酸鈣粉體加工項目分類處置的指導意見》印發實施后要求實施產能置換的碳酸鈣粉體加工項目。碳酸鈣粉體指重質碳酸鈣、輕質碳酸鈣、氧化鈣、氫氧化鈣四類產品,四類產品的定義和分類詳見下文。
第三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產能置換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統計、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能負責產能置換政策落實相關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中的適度發展區、限制發展區和不宜發展區指《廣西碳酸鈣產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劃定的三類區域。
第五條支持區內企業按照自愿、有償、互惠原則,通過協議轉讓、拍賣、入股等方式進行產能指標交易,引導有效產能向優勢企業和更具比較優勢的地區集聚發展。
第六條 嚴禁備案和建設擴大產能的碳酸鈣粉體加工項目,確有必要建設的,必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產能置換。
二《產能置換要求》
第七條下列情形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一)依托現有主體設備實施治污減排、節能降耗、安全隱患整治、智能化和數字化改造等不擴大產能的碳酸鈣粉體加工技術升級改造項目。
(二)通過現有或外購普通重質碳酸鈣、氧化鈣延伸發展超細重鈣、改性重鈣、超細輕鈣、改性輕鈣等高端碳酸鈣粉體加工項目。
(三)新建《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 年本)》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增鼓勵類產業中規定的超細重鈣、改性重鈣、超細輕鈣、改性輕鈣、納米鈣等高端碳酸鈣生產、下游精深加工及配套產業項目(《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除外)。??
(四)集粉體加工和下游應用為一體的全產業鏈項目,在下游應用項目同步建成投產的條件下,建設全部自用的碳酸鈣粉體加工項目。全產業鏈項目工業增加值能耗需低于廣西工業能耗強度控制目標值。
第八條三類區域產能置換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適度發展區可利用全區范圍內的產能,通過等量置換建設碳酸鈣項目,但不得將產能置換到限制發展區和不宜發展區。
(二)限制發展區可利用所在設區市轄區范圍內的產能在當地通過等量置換建設碳酸鈣項目,或將產能置換到適度發展區,但不得將產能置換到不宜發展區和其他限制發展區。
(三)不宜發展區可利用所在設區市轄區范圍內的產能在當地按1.3:1比例減量置換建設碳酸鈣項目,或將產能置換到適度發展區,但不得將產能置換到限制發展區和其他不宜發展區。
第九條重質碳酸鈣、輕質碳酸鈣、氫氧化鈣產能均不能置換成氧化鈣;其余情形不同產品之間允許互相進行置換,置換比例按第八條執行。
第十條存在下列情形的產能不得進行置換:
(一)審批手續不齊全的違規產能;
(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淘汰類產能;
(三)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已享受產能退出補貼的產能;
(四)主體設備已拆除退出的產能;
(五)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不得重復使用。
第十一條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結合附件1,于每年6月底前在部門網站公布上一年度轄區內碳酸鈣粉體生產線情況。公布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生產線名稱,建設地址,主要生產裝置種類、規格及數量,建成投產時間,產品類別,批復產能大小等信息。未納入公布清單的生產線原則上不能用作置換產能。
三《產能置換管理》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引導項目業主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并負責核實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在門戶網站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需符合《關于推動新建碳酸鈣粉體加工項目分類處置的指導意見》《廣西碳酸鈣產業規范條件(2021年本)》。“兩高”類建設項目通過自治區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暨加強能耗雙控廳際聯席會議審查后,才能開展產能置換工作。
第十四條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引導本地產能出讓企業制定產能出讓方案(樣表見附件3),并對產能指標的大小以及真實有效性、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產能指標大小參照附件1進行核定,并出具產能核定報告,報自治區精品碳酸鈣產業集群專家咨詢委員會評審出具意見。產能出讓方案需在本部門網站面向社會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投產前(含試生產),產能指標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須組織關停、拆除對應生產線主體生產裝置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出具驗收報告。跨地市置換的,產能指標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將退出產能裝置拆除情況函告建設項目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建設項目據此投入生產(含試生產)。驗收報告須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
四《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組織現場核驗產能置換方案落實情況,將核驗結果在本部門網站面向社會公告,并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對存在弄虛作假、“批小建大”、產能指標重復利用等行為的企業,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整改到位前不得點火投產。
第十七條鼓勵行業協會、媒體和公眾等社會各界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和建設項目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區產能置換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產能置換核實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中涉及的有關標準、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新標準或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為促進政策落實,各設區市可在本辦法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暫不接受外省產能指標。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根據行業發展情況以及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調整情況適時修訂。
廣西碳酸鈣粉體產品定義及置換產能大小核定原則
一、廣西碳酸鈣粉體產品定義
(一)重質碳酸鈣。以方解石、大理石、石灰石等主要成分為碳酸鈣的礦石經過機械破碎、粉碎、研磨等工藝制得平均粒徑小于250μm(大于60目)的碳酸鈣粉體產品。
1.普通重質碳酸鈣。平均粒徑介于18μm(800目)和250μm(60目)的重質碳酸鈣粉體產品。
2.超細重質碳酸鈣。平均粒徑小于18μm(800目)的重質碳酸鈣粉體產品。
3.改性重質碳酸鈣。也稱活性碳酸鈣、表面處理碳酸鈣。為滿足填充產品的相容性、耐蝕性、耐磨性或其他特種功能要求,以重質碳酸鈣為原料,采用粉體表面改性活化生產設備,在粉體表面加工形成與基體具有不同物理化學性能的表層的碳酸鈣粉體產品。
(二)輕質碳酸鈣。也稱沉淀碳酸鈣,指通過碳化法、蘇爾維法、聯鈣法、苛堿法和氯化鈣-蘇打法等化學反應方法制得的碳酸鈣粉體產品。
其中,
1.普通輕質碳酸鈣。平均粒徑大于2.0μm(6250目)的輕質碳酸鈣粉體產品。
2.超細輕質碳酸鈣。平均粒徑介于100nm(18萬目)和2.0μm(6250目)的輕質碳酸鈣粉體產品。
3.納米碳酸鈣。平均粒徑小于100nm(18萬目)的輕質碳酸鈣粉體。
4.改性輕質碳酸鈣。也稱改性碳酸鈣、表面處理碳酸鈣、膠質碳酸鈣,指為了滿足填充產品的相容性、耐蝕性、耐磨性或其他特種功能要求,以輕質碳酸鈣為原料,采用粉體表面改性活化生產設備,在粉體表面加工形成與基體具有不同物理化學性能的表層的碳酸鈣粉體產品。
(三)氧化鈣。也稱石灰、生石灰,指以方解石、大理石、石灰石等主要成分為碳酸鈣的礦石為原料,經高溫煅燒,脫二氧化碳制得的產品,包括冶金用熔劑產品。
(四)氫氧化鈣。也稱熟石灰、消石灰,指以生石灰加水消化后干燥、過篩、風選(或分級粉碎)而得的產品。
二、置換產能大小核定原則
(一)置換產能大小根據核準或備案文件的批復產能及近五年最大年產量進行核定。
1.批復產能小于近五年最大年產量的,按批復產能核定。
2.批復產能大于近五年最大年產量的,按近五年最大年產量核定。近五年產量為零的生產線不能用于產能置換。
(二)近五年最大年產量核定原則。
1.產能出讓企業屬于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且產品納入工業統計報表制度《規模以上工業產品產量目錄》的,由所在設區市工信部門會同統計部門依據統計數據核實。
2.產能出讓企業屬于規模以下工業企業以及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生產產品未納入工業統計報表制度《規模以上工業產品產量目錄》的,由所在設區市工信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根據產品銷售稅務發票等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