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蓬溪縣砂石資源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縣直相關部門:
《蓬溪縣砂石資源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第十一屆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蓬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29日
蓬溪縣砂石資源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砂石資源管理,嚴厲打擊非法盜采砂石的行為,保護有限的砂石資源,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砂石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四川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及《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和完善砂石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自然資發〔2023〕20號)等法律法規及管理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砂石資源屬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砂石資源生成的資產屬國有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開采、侵占、買賣、出租和破壞。
無采礦(砂)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開采的石料、粘土不得非法銷售,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法違規收購或以貨物交換等非法手段對其占有、使用。
允許在依法辦理工程建設規劃許可等審批手續的建設項目征地范圍內合理利用砂石、粘土,嚴禁私自出售、倒賣、盜賣。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地表及地下的砂石資源,其具體管理范圍包括:
(一)經批準設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線性工程等建設項目宗地紅線范圍內的除已法定程序自用以外的砂石資源(不包括臨時用地);
(二)河道(航道)清淤疏浚及水利建設工程清理上岸的砂石資源;
(三)歷史遺留礦山修復產生的砂石資源;
(四)縣級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依法處置的砂石資源;
(五)其他應當屬于由政府處置的砂石資源。
第二章 砂石資源管理原則
第四條 堅持合法真實原則。建設項目應是真實存在確要實施的項目,不得在項目實施前對砂石資源進行采挖和處置,嚴禁假借項目之名采挖砂石資源。
禁止在涪江兩岸河道之外3公里范圍之內設置砂石采礦權,嚴格落實“三區三線”管控要求,不得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設置砂石采礦權。
嚴禁在耕地、林地上開采砂石,嚴禁擅自擴大施工范圍采挖砂石,嚴禁私自出售或以贈予等名擅自處置工程建設產生的砂石料,嚴禁借鄉村振興、民生工程、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名義,私設臨時采砂點。
第五條 堅持科學合理原則。建設項目應根據建設方案或施工設計等,充分考慮原始地形地貌、生態環境、安全等因素,合理確定項目動用砂石資源規模,嚴禁大開大挖,最大限度減少項目產生的砂石資源量。
第六條 堅持政府主導原則。堅持在縣人民政府主導下規范處置建設項目產生的砂石資源,按照工程建設項目“誰批準、誰監管”“誰施工,誰負責”的責任機制,落實屬地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嚴禁以工程建設為名,行采掘砂石之實的違法行為,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第七條 砂石資源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其開采與經營活動堅持“先規劃、后利用”原則。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依據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經鄉鎮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同意后,依法于項目實施前十個工作日向縣人民政府書面報告該方案。
第八條 本辦法規定應處置的砂石資源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報縣政府同意后,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采取招標(采購)方式確定砂石管理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砂石服務企業),負責接收、存儲和管理需依法處置的砂石,招標(采購)結果依法進行公示公開。
需依法處置的沙石,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報縣政府同意后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處置收入上交國庫,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章 非河道砂石資源管理
第九條 土地使用者應在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項目開工前配合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編制《宗地地下砂石開發利用方案》(以下簡稱《利用方案》),報請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作為簽訂《綜合利用砂石資源接管協議》(以下簡稱《接管協議》)的依據。《接管協議》需包含項目名稱、移交責任方、移交地下砂石資源儲量、砂石的運輸方及運輸方式、存儲地點及驗收方法等內容。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業主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砂石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棄土量、自用砂石量、運出砂石量等,在工程結算時據實核算。
第十條 砂石資源受讓方(砂石直接使用人)按照《接管協議》由指定的運輸方運輸至協議指定地點,按照《利用方案》,受讓方將與土地使用者、砂石服務企業共同驗收確認的數量作為向縣國資管理部門備案的依據。
第十一條 自本辦法發布生效之日起,對已供地未開工的項目,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編制《利用方案》,召集相關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后,按照勘探儲量或評估儲量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接管協議》。政府投資項目,由砂石服務企業與項目建設業主共同簽訂《接管協議》。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所產生的砂石資源除按照《接管協議》約定運往砂石服務企業指定儲存地點外,一律不得私自運出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范圍,否則按私拉盜運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及職能部門要加強項目用地砂石監管,強化動態巡查,一經發現違法行為,報縣級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全縣轄區內的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等生態工程,產生的地下砂石資源,項目建設業主應當就砂石資源與砂石服務企業簽訂《接管協議》,并按程序統一接管,不得擅自將項目范圍內挖取的砂石資源進行外運或處置。
第十四條 縣級執法部門在執法中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物按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案件辦理規定處理;依法罰沒的砂石資源,按照《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財稅〔2020〕54號)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 其他應當屬于由政府處置的砂石資源,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主動移交砂石服務企業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接管處置。
第四章 河道砂石資源管理
第十六條 河道清淤疏浚、河湖(道)岸線治理、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等涉河項目不得有違反有關禁止非法、占用使用耕地、林地規定進行采挖砂石的行為,在實施過程中嚴格按照清淤批復的疏浚方案和項目實施方案內容進行開挖,除項目自用外的砂石資源應按本辦法要求無償交由砂石服務企業處置,不得私自外運,項目建設業主應當與砂石服務企業簽訂《接管協議》,并按程序統一接管。
疏浚砂、工程建設開挖砂石上岸后,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履行疏浚砂提貨程序,不得擅自提取、交付、發運、轉讓或將疏浚砂挪作他用。砂石服務企業建立完善進出場計重、監控、登記等制度,重點加強對疏浚砂、工程建設開挖砂石上岸環節的監管。
第五章 砂石服務企業管理
第十七條 砂石服務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縣級規劃的規定,合理控制砂石收儲(加工)場地規模,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要求。
第十八條 砂石服務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蓬溪縣砂石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流程》(見附件),依法審核審批按程序進行開發利用。合理確定縣內所有零星砂石存放點,保存好砂石存入的包括影像在內的所有資料,并建立原料及產品出入庫臺賬。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需要的,由建設單位報縣政府同意后由砂石服務企業按市場價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監督職責
第十九條 嚴格禁止宗地受讓方、土地使用方或建設施工方私自出售和違法使用該宗地地下砂石資源。
第二十條 嚴厲打擊砂石資源違法行為,嚴肅查處違法占用耕地、林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以及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按職責開展工作,推動河道外、河道內砂石資源管理工作。縣政府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協調,共同做好全縣砂石資源開采運營管理工作。職責分工具體如下。
縣財政局負責資金保障、統籌調配和監管工作。
縣國資事務中心負責根據本辦法規定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的砂石資源處置的監督檢查;負責會同相關單位組織評估砂石市場價、計算砂石結算價款;嚴格監督《接管協議》的履行;指導砂石資源接管、銷售拍賣等工作,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報有權機關處置。
縣公安局負責偵辦非法開采、收購、加工、運輸、銷售砂石等刑事案件,并配合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綜合執法局、縣交通運輸局、蓬溪生態環境局、縣水利局等部門,建立砂石資源監督管理執法協作機制。
縣司法局負責對相關職能部門的砂石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實施監督。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牽頭制定全縣砂石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工作方案。在土地供應時,在相關文件中明確出讓范圍內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牽頭編制重大項目《利用方案》和優化砂石資源接收移交工作流程;對采砂活動出具工程規劃許可現勘意見;依法依規申報辦理建設用地手續;負責占用林地的審批或轉報及使用林地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查處違法占用耕地、林地采砂、采石、采土行為以及礦產資源違法開采行為。
蓬溪生態環境局負責依法查處砂石生產加工領域環境污染行為。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施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負責對進入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砂石原材料及設備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一并審查《項目地下砂石接管協議》的簽訂情況;配合縣有關執法部門、砂石服務企業對存量、剩余砂料監督檢查、及時移交。
現代農業示范區、蓬溪經濟開發區負責轄區內河道范圍外砂石開采、利用情況的巡排查,對發現非法開采等違法行為及時告知有關職能部門。
縣綜合執法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砂石運輸的道路揚塵污染整治工作,對砂石運輸車輛道路揚塵污染行為依法查處。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砂石運輸方案的審批;協調交通項目建設砂石用料工作;與公安機關共同依法查處本轄區內車輛違法運輸砂石行為。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審核涉農項目業主開挖設計方案,凡項目開發涉及有砂石資源的,監督落實項目砂石資源規范經營管理的組織協調。
縣水利局負責河湖岸線及河道砂石開采、生產環節中水土保持等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水利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縣經科局配合砂石資源行業主管部門及國網蓬溪公司對非法運營的砂石企業(經營戶)實施斷電、限電。
縣稅務局負責各項稅收和有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實施所轄區域內稅務檢查工作,依法依規進行稅收征管。
縣應急局負責依法行使轄區內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對涉及砂石資源開采、加工和運輸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協調涉及砂石開采生產的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和發布工作,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縣行政審批局負責依照相關法規和部門規章辦理河道采砂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規范砂石資源市場秩序,依法查處砂石資源市場價格和計量等違法違規行為。
縣審計局負責對砂石經營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縣信訪局負責統籌協調砂石管理利用工作中出現的信訪事項受理、矛盾糾紛化解和信訪穩定工作。
各鄉鎮(街道)、現代農業示范區、蓬溪經濟開發區負責集體土地上建設項目砂石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砂石開采、銷售的巡查工作,準確、及時收集掌握轄區內砂石信息,發現私挖亂采甚至盜采、私售砂石等違法行為第一時間向行業主管部門舉報。加強轄區內土地管理,制止單位或個人非法占用土地違規新建砂石堆場及加工點;配合砂石服務企業做好砂石接管工作;督促所轄村(社區)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做好砂石資源保護工作;做好群眾宣傳維穩工作。
第七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聯巡聯控機制。河道外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河道內由縣水利局牽頭,組織縣公安局、縣國資事務中心、縣生態環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現代農業示范區、蓬溪經濟開發區以及各鄉鎮(街道)等單位建立涉及工地現場、道路運輸、接管場、河道等區域的砂石資源聯巡聯控機制,確保砂石資源不流失。
接到違法線索,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或縣水利局第一時間組織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開展調查,縣公安局食品藥品環境知識產權犯罪偵查大隊或鄉鎮派出所予以協助;迅速鎖定違法嫌疑人及固定涉案物品證據,如采砂量和違法毀林、破壞耕地面積以及查封、扣押采挖、運輸機具。涉案標的物需要評估、鑒定或測繪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從快開展。
第二十三條 信息共享機制。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縣生態環境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審計局、縣綜合執法局、縣國資事務中心、現代農業示范區、蓬溪經濟開發區以及各鄉鎮(街道)應建立砂石資源開采、經營問題共享機制,相關信息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縣水利局統一匯總并建立工作臺賬。
第二十四條 內部管理機制。各職能部門應建立各自內部的砂石資源管理工作機制,確保縣委縣政府砂石管理相關工作安排和部署能夠迅速貫徹落實,同時形成相關內控制度和決策機制。
第二十五條 工作考核機制。砂石資源管理相關工作納入專項機制考核,縣政府定期召開砂石資源工作專題會議,深入研究解決砂石資源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各成員單位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動態掌握我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情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凡未按上述條款辦理相關手續進行非法開采砂石資源的,各行政職能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相關部門嚴格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做好砂石資源監督、管理和運營工作。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職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村(社區)、組干部凡違反規定參與非法采砂和砂石經營活動的;
(二)在砂石資源監督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為其本人、親屬、朋友謀取私利的;
(三)在砂石資源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廉潔紀律規定,接受他人宴請、收送紅包禮金、有價證券及商業預付卡等,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在砂石資源監督管理工作中,因履職不到位,工作失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在砂石資源監督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弄虛作假、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八條 對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30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附件:蓬溪縣砂石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