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資源廳近日印發《四川省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工作管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程》明確,評估機構應于評估委托之日起30日內提交評估報告。
為持續加強和規范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工作,《規程》進一步明晰了工作職責、完善了評估程序。《規程》提出,廳級負責省本級出讓登記礦業權(含部委托)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工作,其他由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分級負責。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技術支撐單位承擔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資料核對、組織評估機構開展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評估結果公示公開等評估相關事務性工作,并明晰雙方職責。
《規程》從“資料收集、資料審核、開展評估、提交結果、公示公開、資料歸檔”對評估工作全流程進行詳細規定,要求評估機構和評估師依法依規開展評估工作,對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的獨立、客觀、公正、真實性承擔責任,對評估結果負責。
此外,《規程》提出,評估機構不按合同履行義務的,自公示之日起1年內不得參與四川省境內組織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活動。除不可抗力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權要求拒絕簽訂評估合同、放棄承擔評估工作的評估機構,3年內不得參與四川省境內組織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活動。礦業權評估機構和礦業權評估師應當對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的獨立、客觀、公正、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凡發現評估報告不規范、評估依據不充分、評估結果明顯偏離客觀公正性等問題的,按有關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